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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農村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需要什么手續)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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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繼承權無法繼承如何處理法律主觀:一、土地承包權不能繼承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農村承包土地可以繼承嗎

    法律主觀:

    可以的。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法律主觀:

    土地承包權,如果土地屬于宅基地,并且繼承人已經在該集體內獲得了其它的宅基地是不能被繼承的,如果土地性質是林地,并且還在承包期內是可以被繼承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土地承包權一般不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獲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承包的土地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土地利用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受讓一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繼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始取得,是農民家庭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的設立而取得,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登記。對于通過互換或者轉讓繼受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也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也取得該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承包方在承包經營的過程中,應當保持承包地的土地生態及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同時,注意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土地的質量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鹽堿化等,保護和提高地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土地承包繼承權無法繼承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一、土地承包權不能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二、繼承怎么分類

    (一) 法定繼承 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二)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三)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 法定繼承人 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四)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三、繼承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對于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從上述可知,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要區分其屬于家庭承包還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前者只有林地才可以繼承,后者都可以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承包期內某個或部分家庭成員死亡,該戶還有人在,此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庭成員全部死亡,此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也不存在繼承土地問題。農村承包地是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也就是說繼承人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身就有承包地,如果還能繼承這一份承包土地就有2份,不符合國情也有失公平。繼承人如果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加會損害其他成員的權益。當然,如果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沒有承包地的,可以考慮重新訂立承包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是會優先發包的,不屬于繼承范疇。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會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對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

    1、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

    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權一般不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獲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承包的土地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根據對現行法律的梳理可見,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僅規定在某些情形下,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而“繼續承包”亦不能等同于繼承。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可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中,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而不是該“戶”家庭中的某個個人,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亦不屬于某“個人”的財產,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不能由該農戶非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土地承包方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3)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綜上所述,農村居民可以承包使用土地,居民去世后,土地承包權不可以繼承,會由村委會收回。對于土地承包期間產生的收益,子女可以繼承。當然,子女可以提出繼續使用土地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繼續承包土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不可以當做個人財產繼承。

    繼承人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1、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土地承包期限內,承包人是可以通過承包土地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所以只要土地承包期限還沒有到期,不能因為承包人去世就收回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但承包期限不會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繼承變更子女名字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做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這是因為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如果是以家庭承包經營農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仍是農村集體成員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經營,承包收益子女可以繼承,經營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如果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收益也可以繼承。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2、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土地承包法繼承規定

    法律主觀:

    一、土地承包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可以。唯有人身權不可以繼承,財產權一般都可以繼承。

    從法律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從法理上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于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于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于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系,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于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于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二、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序則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要交稅嗎

    依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土地取得土地經營權后,是不需要交稅的,從2006年開始,我國已經全面取消了農業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農村土地有沒有繼承權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有繼承權。農村承包經營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還有農戶,在承包期內,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沒有農戶了,土地由村集體收回。非農戶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但可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僅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以戶為單位,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當事人死后,只要承包方還有其他成員在,土地繼續歸他們家人繼承,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是一家人,因為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是本戶成員,其他親屬沒有繼承權,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重新分配。因為土地在農村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所以個人是沒有辦法可以繼承土地的,但是對于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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