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會被判處管制(什么情況下會被判處管制)
管制屬于什么處罰
管制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
管制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對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關押在一定的場所內,而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因此,管制刑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的期限。根據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拘役和管制的區別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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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管制一般是什么罪
屬于刑事處罰中的人身刑,同時也屬于主刑。
【法律分析】
管制,是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在被判處管制的期限內,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如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領導。管制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發給其解除管制通知書,恢復其公民的一切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什么情況判管制
法律分析:(1)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2)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 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什么情況下判管制
大多數人想到刑事處罰只知道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以及 死刑 ,殊不知 管制 也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那么到底什么是管制呢?它對犯罪分子會有什么影響呢? 其實管制,在刑事處罰中是量刑最輕的,不需要關押改造,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交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不影響日常生活的環境,生活上,可正常與親朋好友吃住,工作上,照舊在崗位上工作,領取相應報酬,即使沒有單位,也能自主勞作,賺取費用。值得一提的是,管制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即使多種罪行一起處罰管制的時間也不能超過3年。 管制相對于其它 刑罰 影響較小,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兩種人。第一種人是其所犯的事造成的危害較小,案件本身的惡意性質也比較小。比如說第一次跟別人打架,或者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破壞公共財物,擾亂社會秩序,起哄鬧事,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等各種鬧事行為,都是危害性較小但可以處以管制的事件。在我國 刑法 分則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人和妨害 婚姻家庭 的人則是適用管制的主要群體。第二種人是犯罪分子本身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度較小,即其對社會存在的威脅性不大,像殺人放火這種類型的罪犯就不可能只判管制,敢做殺人放火的事的人對社會的威脅太大,僅僅是管制的話,并不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這樣就很難預防其下一次犯罪的發生。 至于管制這種刑罰存在的意義是什么呢?其實對于所犯的事情節不嚴重的犯罪份子來說,管制能幫助其反省自身的行為,加以旁人的監督更有效地去改造自己,又不至于因為改造而讓其與社會脫節,這樣能達到的目的是眾人喜聞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