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婚訴訟后的程序是怎樣的
打離婚官司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打離婚官司的程序: 1、起訴,準備好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訴;2、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另一方;3、庭前調解;4、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5、等候判決;6、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離婚訴訟的程序和步驟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當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驟提起離婚訴訟:
1、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遞交起訴狀;
2、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進行審理,進行答辯質證;
3、法院經審理,能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提起離婚訴訟后的程序包括
法律主觀:
提起離婚訴訟后的程序具體如下:
1、案件原告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并附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受理;
3、人民法院先行調解;
4、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進入審理、判決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法律主觀:
起訴 離婚的程序 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2、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 訴訟 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 3、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向法院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相比協議 離婚要復雜得多,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一般都選擇協議離婚,但也有一些因為各種原因所以選擇了訴訟離婚的方式,那么向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在離婚提起訴訟離婚程序到底怎么個復雜法。
一、向法院起訴離婚程序
1、訴訟離婚程序包括三個階段:起訴階段
1.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1.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1.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2.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3.1、起草起訴狀;
3.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3.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3.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3.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3.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3.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訴訟需要怎樣的程序呢?
你好!離婚訴訟程序大致分為如下:
第一步: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
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第二步:審理。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
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 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
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
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
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
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
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
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
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
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
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
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第三步: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
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
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