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均由法律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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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我國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它不僅僅局限與我們自然人中。但是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為了正確的處理公司法人之間的糾紛,我們需要正確理解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及其具體的適用范圍。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
法律主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其民事行為能力伴隨著民事權利能力的產生而同時產生;法人終止時,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消滅。,(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1、性質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屬性而專屬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因自然屬性無法享有。,2、法律上的限制。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保護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受法律的直接限制。,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以其目的事業為限,在以登記設立的法人,該范圍以登記為準。,法人代表的風險是,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的是公司,公司名譽和利益的受損可能會損害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名譽和形象。法人代表的好處是,其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后果由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民法典》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性質上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樣,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性質上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是一樣的,是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機構或者代理人來實現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取決于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有關部門對法人設立等的審查批準,不同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不同的。一般來說,法人的業務范圍或者經營范圍就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范圍。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在范圍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自然人的權利能力通常沒有多大差別,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大小、范圍,取決于成立的宗旨和任務,差別可能是很大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養、繼承等,而某些民事權利能力只有法人才能享有,如煙草、黃金等只有法人才能經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在什么范圍內享有民事權利
法律主觀: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合伙企業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分析: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獨立享受訴訟權利,也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償還債務。具體而言,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其民事行為能力伴隨著民事權利能力的產生而同時產生,法人終止時,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一、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家的前提,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賦予的一種資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是指法人在自己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于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法律主觀:
一、法人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民事權利內容
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支配權的特點主要在于:第一,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請求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間接取得。請求權是由一定的基礎權利派生的權利。如出賣人請求支付價款的請求權是基于其債權產生的,所有人在其財物為他人非法占有時有請求占有人返還的權利是基于所有權產生的。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絕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可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借助義務人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絕對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即為絕對權。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須借助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才能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指兩項在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如一債權人享有擔保權,該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主權利,其享有的擔保權就是從權利。
原權與救濟權
根據相互間是否具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還房屋的權利屬于救濟權,甲對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屬于原權。
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移轉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對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法人的經營范圍和權利能力
法律主觀:
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法人參與經濟活動時,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包括名稱權、 商標權 、名譽權、標記權等,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按照自己的意志參與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能力。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它不僅僅局限與我們自然人中。但是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為了正確的處理公司法人之間的糾紛,我們需要正確理解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及其具體的適用范圍。那么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資料。
一、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1、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民事權利內容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支配權的特點主要在于:第一,權利人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礙其對客體的支配。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請求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間接取得。請求權是由一定的基礎權利派生的權利。如出賣人請求支付價款的請求權是基于其債權產生的,所有人在其財物為他人非法占有時有請求占有人返還的權利是基于所有權產生的。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絕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可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借助義務人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絕對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即為絕對權。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須借助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才能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指兩項在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如一債權人享有擔保權,該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主權利,其享有的擔保權就是從權利。
(5)原權與救濟權
根據相互間是否具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還房屋的權利屬于救濟權,甲對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屬于原權。
(6)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移轉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綜上所訴,法人是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它不具有身份能力,只具有財產能力。法人為服務與自然人而設立,故而再性質、法律、目的事業三方面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都有所限制。故而日常生活需要依托法人身份時,應當正確理解運用法人的權利能力。有問題請聯系。
談下民事權利
這個問題有點大了,我隨便解釋一下給你聽。
首先區分民事權利和民事能力
民事權利是:從人一出生便具備的,一直到死亡才結束。主要包括人身權(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等等)和財產權(財產權往往又受到下面民事行為能力的制約)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
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具有的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權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質的限制。盡管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但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規的限制。法人的 民事權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如《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公司的 無限責任股東。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國家賦予社會組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或資格。
關于法人有無行為能力的問題,有不同見解。持法人擬制說者認為,法人是法律的擬制物,沒有意思能力,也沒有行為能力,法人所為民事行為是通過代理人來實現的。持法人實在說者認為,法人是社會的實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為能力,法人是通過自己的機關實現其意思,參加各項民事活動的。我國就法人本質采法人實在說,因此《民法通則》第36條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成立條件,并經由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后,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被撤銷或解散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而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即享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則是要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時才終止,但行為能力卻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暫 時中止。
2.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來實現,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學界一直有觀點認為,法人與自然人在行為能力方面還有一重大區別,那就是法人的行為能力受到了法人目的范圍的限制。這一見解引出了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法人的目的范圍 對法人活動限制的法律效力究竟是什么?
一為權利能力限制說。該說認為,法人的目的范圍對于法人活動的限制,是對于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就此說,因對法人本質理解的差異,理由上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實在說的權利能力限制說 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與行為能力范圍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的目的范圍,對于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體構成限制。基于法人擬制說的權利能力說認為,由于法人僅具權利 能力,故目的范圍只可能是對于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
二為行為能力限制說。該說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僅受其性質及法律、法規的限制。法人的目的范圍,屬于對法人行為能力的限制。
三為代表權限制說。該說認為,法人的目的,不過是劃定法人機關的對外代表權的范圍。
四為內部責任說。該說認為法人的目的,不過決定法人機關在法人內部的責 任。
由于就目的范圍對于法人活動限制的法律效力,見解上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到法人目的外行為 的效力,因此不可不察。就此問題,應區分不同類別的法人來具體判斷。就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言,其法人資格的賦予,僅在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背景下具有意義,并無所謂目的范圍限制問題。所謂目的范圍對于法人活動限制的性質問題,僅是針對企業法人而言。考慮到在我國,法人登記并非登記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記法人的經營范圍,因而該問題在我國相應地就可以轉化為企業法人的經 營范圍對于企業經營活動限制的性質問題。那么,究竟應采何種學說?我們認為,應從采不同學說所帶來的法律效果的差異上,以及法律制度之間的邏輯關聯上,去尋求答案。如采權利能力限制說,就意味著所 有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都是無效行為,此時很難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安全,也不利于維護 交易秩序;如采內部責任說,法人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當然有效,將對法人產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如采行為能力限制說、代表權限制說,法人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仍有生 效可能,一旦法人的權力機關經由經營范圍的變更,擴張了法人的經營范圍,該行為即成為有效 行為,既保護了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了交易秩序,又有利于維護法人的利益,應為較佳選擇。就行為能力限制說與代表權限制說而言,雖然在法律效果上并無區別,但從我國《合 同法》第50條的規定來看,業已明確采認代表權限制說。【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 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該條所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 同,就包括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情形。】以此為認識前提,法人 的行為能力并未受到法人目的范圍的限制。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法人行為能力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 任的資格。
在傳統民法上,法人擬制說完全否認法人的責任能力,法人實在說則承認法人的責任能力。我國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如《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進一步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56條規定:"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比照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 規定,由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第152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 職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中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投資者則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