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精神病人的處罰標準有哪些呢
精神病院非法收治正常人屬于非法拘禁罪嗎?
法律主觀:
是的, 非法拘禁罪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是結果加重犯。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情形是,行為人在 非法拘禁 他人的過程中,因為拘禁的方法不當,如捆綁過緊或是關押、照顧不周,過失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我國《 刑法 》第238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傷殘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把精神病人關在家為法嗎,法律咨詢(
困在當中沒什么,這是為了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可如果用工具束縛病人,那就觸犯到了法律,如非法拘禁或者侵害他人人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1、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
2、第八十條:在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鑒定過程中,尋釁滋事,阻撓有關工作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擾亂醫療機構、鑒定機構工作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拘禁立案標準
一、非法拘禁立案標準是什么
1、非法拘禁立案標準是: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