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屬于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當事人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
法律依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什么情況下暫予監外執行?
當罪犯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及生活不能自理時則就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于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執行刑罰。具體情況如下所述: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至于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于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
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在監獄或者其他關押場所執行的罪犯,經過法定的程序,采用暫時不關押而在監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方法。經過一定時間,如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或者符合取消監外執行的條件時,執行機關仍然要將其收監執行。為了正確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制度,法律嚴格規定了監外執行的條件和批準程序:1.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還在執行過程中。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已經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暫予監外執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比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如果允許其暫予監外執行,勢必造成不安定的社會影響,使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處管制或者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屬于開放性的刑罰,即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對其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也沒有暫予監外執行的必要。2.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于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于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執行刑罰。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有權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主要包括對罪犯判處刑罰并交給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級主管公安機關。在對罪犯判處刑罰時,人民法院發現沒有被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如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等,此時,人民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有權決定對該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決,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時,監獄在將該罪犯收押前,應當對送交執行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如果在檢查中發現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時,可以暫不收監執行,而由原來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來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在刑罰的執行過程中發現罪犯有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由執行機關(如監獄、拘役所、看守所)提出書面材料和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進行有效的監督。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被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認為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是錯誤的。那么,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通知當天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批準決定進行重新審查,如果確實屬于批準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放歸社會后,由罪犯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執行。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執行機關將罪犯收監,繼續執行刑罰。執行中,該罪犯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或者罪犯所在的原單位也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如果暫予監外執行已不存在,但罪犯刑期還沒有結束,應當及時收監繼續執行剩下的刑期。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對該罪犯也判處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罪犯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被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罪犯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通知原執行刑罰的監獄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等執行機關將該罪犯收監繼續執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什么情況下能監外執行
以下情況可以用于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罪犯被判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監外執行僅僅是一種在監獄之外對罪犯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所以這并不是刑事處罰中的一種。當然要對罪犯適用監外執行,那必然需要滿足規定的要求,符合法定的情形。對于罪犯因為患重病而需要保外就醫,從而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的,如果其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話,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不得保外就醫,換言之也就是不能對其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主觀:
對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能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4、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申請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 公安派出所 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這是一種比較人性化的刑罰執行方法。監外執行申請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 暫予監外執行 不致危害社會。申請程序: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 公安機關執行 ,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七條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