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2次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檢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兩次結果會怎樣
法律分析: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說明事實或者證據存在一些問題。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如果公安機關在第二次補充偵查后,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并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如果認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仍會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院對于經二次退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則會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訴,再由法院來判決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退偵二次后會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檢察院退偵二次后會如何處理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退偵兩次案件怎么處理?
檢察院退偵兩次的案件,如果案件的事實已經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退偵兩次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二條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檢察院二次退查案件后怎么處理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后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檢察院退回偵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不清楚
(3)證據材料沒有隨案移送,
(4)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5)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7)有附帶民事訴訟;
(8)采取的強制措施不適當;
(9)審查活動不合法;
二、檢察院退偵應按如下程序處理:
1、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3、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檢察院退偵二次后會如何處理
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后,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