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檢察院怎么處理(賭博案件到檢察院怎么處理)
案件到了檢察院下一步是什么
案子送到檢察院的下一步是審查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一.檢察院到法院多久開庭
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法院一般在兩個月內開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怎么處理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后一般是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自己立案起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后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三.檢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
2、個人控告和檢舉的;
3、黨委、人大常委、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4、有關機關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四.檢察院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
2、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3、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
4、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5、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6、受案后,對于需要勘驗現場的案件,應迅速組織力量勘驗,以發現和收取犯罪痕跡和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交通案件到檢察院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案件到檢察院后,檢察院針對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等事項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依法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打架輕傷的案件到檢察院怎么處理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和解,可以啟動和解程序,可以從寬處罰,很可能緩刑或免除處罰;案件已交檢察院,說明案件進入了刑事審查起訴階段,此階段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不成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但不能超過二次;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就以上信息看,并非過期。
打架致人輕傷公檢法流程應該怎樣辦理
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拘留或罰款:
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并罰。
刑事處罰
如果通過法醫鑒定做出傷情是輕傷或者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所以現在輕傷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對方協商賠償解決。
如在打架中,相關受害者的傷勢較為嚴重的,還應追究這類人員刑事責任。按照這類人員的違法情況進行辦理,相關的法醫鑒定機構和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確保受害者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院民事糾紛案件受理后如何處理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后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制作交辦函、轉辦函,并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并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的處理辦法:依法應由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以自己立案起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后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如何處理案件
法律主觀:
1、在 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刑事案件的證據及犯罪事實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2、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訴決定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到檢察院了還要走什么程序
一、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后步驟是怎樣的
1、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之后的步驟如下:
(1)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準備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審查起訴的程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檢察院的職責有哪些
檢察院的職責包括: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