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治安拘留行政訴訟案件(治安拘留行政訴訟成功案例)
對公安局的拘留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是否應予以受理
法律主觀:
行政行為是具備 行政主體資格 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利而實施的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11條的規定不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 未構成犯罪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 行政處罰法 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 吊銷許可證 或執照、行政拘留。2、 行政強制措施 。具體指強制扣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及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情況下,為社會安全采取的強制措施。 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并權,勞動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修理器具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是傷殘撫恤金;二是遺屬撫恤金。這里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對規定由企事業單位發放的,不屬 行政訴訟范圍 。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的。如各種攤派、多收費等。 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即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不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理如何起訴
對公安的行政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在十五日內起訴;或者直接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拘留行政訴訟經典案例
法律分析:原告甲某自幼暈車,成年后有好轉。2009年9月20日15時許,原告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路的漁公漁婆飯店北辰店參加同學婚禮后,與同學乙某(男)一起打車回家,出租車為北京新月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機是丙某(男)。行至北京市朝陽區惠新西街時,原告感覺不舒服,頭有些暈。到路口等紅燈時,丙某讓原告下車,說不要吐在車上。原告下車,丙某將車右轉彎停在路旁,原告感覺一下車就好了,即又上車,坐在后座的右側,乙某坐在副駕駛的座位。丙某態度很粗暴地要求原告下車另換車,說如果吐在車上就罰款200元。原告認為丙某態度差,拒載,原告就要打電話投訴。丙某下車繞到原告所坐的一側,打開車門,將原告的手機搶走摔到地上,又將原告拉到車外,打原告的頭面部,原告的眼鏡被打壞掉地,原告被丙某打倒在地。原告見乙某下車,原告意識為在國家六十年大慶時違法會受到嚴肅處理,就向乙某喊:十一期間,別動手。乙某勸丙某并阻止丙某打原告,把原告扶起來。丙某打乙某的臉,將乙某的眼鏡打掉。此時來了很多人圍觀,丙某又打了原告和乙某幾下后住手。這時,有警車到來,警察將原告、乙某和丙某帶到小關派出所處理,對當事人做了詢問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拘留后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被 行政拘留 后,,如果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 《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 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對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對行政拘留后被起訴應該怎么處理的解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派出所治安拘留決定后,被打方不服怎么辦
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還可以先復議,不服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雙方的爭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總之,關鍵是證據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對拘留的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后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不服治安拘留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對治安拘留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