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工傷傷殘鑒定需要什么程序(工傷傷殘鑒定咨詢電話 24小時)
工傷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到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傷殘鑒定申請流程
傷殘鑒定申請流程:
1. 提交申請:申請人需攜帶身份證、工傷保險證、醫療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工傷保險定點醫院進行申請。
2. 鑒定評估:鑒定機構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并進行身體檢查。
3. 鑒定報告:鑒定機構會出具傷殘鑒定報告,確定申請人的傷殘等級和傷殘賠償標準。
4. 申訴:如果申請人對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5. 復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對申訴進行復議,并出具復議結果。
6. 訴訟:如果申請人對復議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有:
1、因工傷致殘的,需要工傷認定書;
2、醫療診斷證明書;
3、書面的傷殘鑒定申請表;
4、身份證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傷殘鑒定申請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申請流程以當地實際情況為準。同時,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應提供真實、準確的材料,以便鑒定機構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傷殘鑒定是怎么鑒定的
1、傷殘鑒定的流程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一、傷殘鑒定認定的流程如下:
(一)委托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二)受理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組織鑒定
1、實行當面鑒定制度,由市勞鑒辦通知被鑒定人到指定地點、接受鑒定組專家的臨床診察和鑒定,被鑒定人必須隨帶X光片、CT片、各種檢查報告單等備查。
2、每次鑒定須有3人或3人以上鑒定組專家參加,鑒定結果由3位鑒定專家共同作出,并簽署姓名。
3、市勞鑒辦認為必要時,可在專家鑒定后的7日內組織核查或社會調查,到被鑒定人單位、居住地或醫院進行調查、核實情況。
(四)鑒定結果
1、鑒定結果在鑒定后的7日內作出,并由市勞鑒辦通知被鑒定人單位、被鑒定人本人領。
2、依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鑒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等級評定具體如下:
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2、評定時機
(1)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2)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4、評定人權利
(1)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5、評定人義務
(1)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秘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6、評定書
(1)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2)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五)重新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書后15日內,向省勞鑒委提出重新鑒定。省勞鑒委的鑒定結果為最終結論。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傷殘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鑒定人需要填寫社會保障部和人力資源統一印刷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被鑒定人需要準備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或者是能證明被鑒定人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其他證據;
3、被鑒定人需要出具在醫院的就醫診斷證明證書;
4、被鑒定人如果是因為職業病而申請的工傷鑒定,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是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鑒定申請需要什么資料
提出工傷鑒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傷殘鑒定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
法律主觀:
工傷 做 傷殘鑒定 需要以下這些材料: (一)《 工傷認定 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 身份證 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填寫好的 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表;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做傷殘鑒定的過程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到什么地方鑒定
一、做傷殘鑒定的過程
1、申請。
2、支付鑒定費。
3、得到通知,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療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在20個工作日得到鑒定結論。
二、需要的材料:
所有傷害治療的資料:病歷、出院小結(對于有住院治療者而言)、最近的影像和、血液物理檢查的圖片和報告。
三、鑒定地點:因為對于傷殘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喪失勞動力鑒定:屬于社保局下屬的勞動力鑒定中心,其主要針對的是要求提前退休和退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2、地方殘疾人等級的鑒定:有戶籍地殘疾人聯合會指定二級以上醫院、時間、科室鑒定。
3、交通事故傷害鑒定:有處置交通事故的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交通事故傷害鑒定機構,進行交通事故傷害等級鑒定。
4、治安、刑事傷害鑒定:有處置事件(案件)派出所、法院指定,具有資格的司法傷害鑒定機構,進行司法傷害等級鑒定。
擴展資料:
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評定人權利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