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等,從而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后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于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及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1)血站、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2)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3)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皮膚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備、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血站(庫)、單采血漿站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2)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液、血漿的。(3)單采血漿站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4)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5)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6)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7)單采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再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1)使用無《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采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漿的。(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3)與他人共用產品批準文號的。(4)其他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為。本罪屬于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至于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醫療器械材料的衛生清潔問題,或采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而導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