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去世孩子是否會判給外婆
公婆去世,孩子會判給女方嗎?
會,女子通過介紹認識了男友,兩人很快就墜入愛河,按部就班的訂婚、拍婚紗照,后來女子又檢查出懷孕,一家人別提多高興了,女子正憧憬著婚后幸福生活時,男友工地突然傳來噩耗。
工作期間,工地上方突然掉落物品,直接砸在男友心臟處,人當場就不行了,這時距離兩人結婚已不足一個月。處理完后事,女子開始糾結,因為兩人還沒有領取結婚證,肚子里的孩子怎么辦?
準婆婆為了給兒子留個后代,跪著求女子留下這個孩子,而準公公也給女子寫信,表示將來孩子的生活費、學費以及買房結婚都由自己承擔,不要女子過問,光享福就行了。
女子非常感動,于是決定將孩子生下來,但她認為公婆年齡大了,帶不好孩子,而自己有精力,孩子還是跟著她更有利于成長。這就讓公婆非常生氣,對待孩子的態度發生巨大轉變。這個女子真是太偉大了,有情有義,他的丈夫沒有看錯她!在關鍵時刻能夠保全兩個人的孩子,擔著這么大的干系也要把孩子生下來。反觀公婆就非常差勁,見孩子已經生下來,承諾也就不當回事,卸磨殺驢、過河拆橋。
也有不少網友表示,這個孩子就不應該生下來,爺爺奶奶畢竟也不是富裕家庭,沒有太多的撫養能力,自己作為孩子的母親,仍然是第一責任人,當初承諾的再好也沒用,畢竟把孩子養大需要很長時間,這期間發生什么誰也說不好。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在父親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母親就成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承擔起撫養孩子的義務。
媽媽去世孩子會判給外婆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
父母是第一監護人,外公外婆是第二監護人。母親去世撫養權理論上是會給父親的。但是父親沒有能力撫養或者父親沒有做到監護人的責任會考慮到第二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孩子的父母意外去世了,孩子還未成年,外婆有沒有撫養這個孩子的義務?
孩子的父母意外去世了,孩子還未成年,外婆有撫養能力的,就有撫養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是不能推脫的。同樣的道理,孩子的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也有這樣的撫養義務。
1、
根據民法典規定,孩子的父母意外去世,未成年孩子應該由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也有扶 養義務。如果這些有撫養能力的人都存在,他們的順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
從法律規定上來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撫養義務是并列的。根據傳統風俗來講,第一位的應該是祖父母,其次才是外祖父母。如果他們都在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時,法院會優先考慮祖父母。當然外祖父母膝下再無其它子女的,法院也會判決給外祖父母來撫養。如果這二方都推脫不愿意盡撫養義務時,法院也會也考慮祖父母一方的情況,或者判定其中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沒有撫養能力,也沒有能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姐,那只能送到福利院去了。
3、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祖輩對孫輩盡了相應撫養義務的,等他們年老后需要晚輩盡贍養義務的,孫輩也是逃脫不了責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哪一方對孫輩盡的撫養義務多,就可以多要求孫輩盡贍養義務。
4、
如果說孩子的父母意外去世,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在推脫撫養責任,此時再強制哪一方去直接撫養孩子,并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長,應當考慮將孩子送養或者送到福利院,需要時應當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承擔一定的撫養費用。
單親媽媽去世后孩子歸誰
法律分析:在依法律規定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下,從法律規定事由出現,被監護人置于特定照管之時為始期,依法定事由消失為終期。如被收養人的父母恢復對其親權、實現了對其的管領和照顧,則基于收養發生的監護權轉移亦告結束。再如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監護權從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時開始,依公法上的權力形成事實上的監護權轉移,受托人的職責始于被監護人置于其照管之下。再如學校的監護職責始于學生到校,終于學生離校,學生在校的全部期間,均為學校應履行監護職責的期間。即使在學生自由活動期間,學校亦負監護之責。除非有特別約定,學校不負責學生的接送,學生在入校前和離校后的監護職責仍由監護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從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醫院就應當履行監護的職責,直到其出院為止。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精神病醫院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孩子會判給誰????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制。
2、對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以判決給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對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男女雙方就撫養權歸屬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權益及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3、哺乳期內或2周歲以內的子女,如果母親一方存在嚴重的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有扶養條件和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與其生活的,或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可以判決由父方撫養。
4、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與其生活的,父方或母方存在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功能、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長環境對子女不利、己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人民法院會優先考慮。
5、人民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綜合條件,穩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直系親屬有能力且愿意幫助其照顧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方或母方哪一方存在嚴重傳染性疾病、賭博、吸毒惡習等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撫養權歸屬判決。
6、如果雙方綜合條件相近,但是未成年子女隨祖父母一方或外祖父母一方生活時間較長,可作為將撫養權判決給父方或母方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7、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權就愿意與父方生活或母方生活發表自己的意見,且人民法院會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予以考慮。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4條、36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條至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