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傷是老板賠償多還是清包賠償多(工人受傷小包工頭為何要賠償)
工人受傷向包工頭索賠還是雇主
工人受傷向包工頭索賠。
工人受傷處理方式如下:
1、立即進行緊急救援。如果傷勢嚴重,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或將傷員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2、通知企業相關部門。例如安全、人力資源等部門,及時了解傷情,并根據情況制定后續處理方案;
3、進行事故調查。企業應當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全面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為后續處理提供依據;
4、向工傷保險機構報告。企業應當及時向工傷保險機構報告工傷事故,辦理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手續;
5、給予傷員必要的幫助。企業應當盡可能地為受傷的工人提供必要的幫助,如安排療養、提供精神慰藉等;
6、加強安全管理。企業應當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工人避免受傷的處理方式如下:
1、佩戴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帽、護目鏡、手套、安全鞋等,以防止物體撞擊、飛濺、切割損傷、化學品灼傷等;
2、遵守操作規程:工人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流程,避免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發生;
3、加強安全意識培訓:企業應該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4、定期檢查維護設備:企業要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備運行良好,從而減少設備故障和事故的發生;
5、保持工作場所干凈整潔:工人應該保持工作場所的整潔,避免雜物堆積、電線糾纏等情況,防止人員絆倒、觸電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6、合理安排工作強度和時間:企業應該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強度和時間,避免過度勞累和疲勞駕駛等情況的發生。
綜上所述,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工地工人受傷包工頭賠償還是公司賠償
工地工人受傷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明知道或應知道包工頭沒有施工資質,而允許或默認其承接建筑工程的,當工人受傷的,發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包工頭無力賠償時,賠償工人的損失。但是如果發包人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的建筑公司的,那么在發生工人受傷的事情時,一般都與發包人無關了??傊诮ㄖこ淌┕み^程中,要是工人受傷的,都可以找包工頭、其掛靠的建筑公司、發包人要求賠償。
工地工人受傷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包工頭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把工程承包給包工頭的,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在從事承包業務中發生工傷事故,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的發包或者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法定資質的發包或者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后,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工傷鑒定程序有哪些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地上干活受傷怎么賠償,是個小包工頭
法律主觀:
1、工人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 2、應當由包工頭承擔,但如果包工頭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后,用人單位可以向包工頭追償。如果是勞務派遣的有 勞務派遣公司 按照工傷待遇賠償,如果是雇傭工的不能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待遇賠償,只能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 如果 沒有簽訂合同 ,但確實勞動關系的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 如果是沒有資質的用人單位具體還要看雙方是什么樣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建議先 申請工傷認定 ,然后才 能做工傷鑒定 。賠償金額只有等鑒定等級后才能最終確定,而且同樣的等級各地賠償金額會有差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人受傷包工頭等實際施工方是否要賠償, 建筑工程工人受傷找誰索賠
1、工人受傷,包工頭等實際施工方要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 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頭雇傭的,實則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傷時,就可以要求包工頭賠償相應的損失。 2、工人受傷的,可以找施工方掛靠的公司或非法轉包的承包人索賠現實生活中,實際施工方想要承接 建筑工程項目 ,往往都會選擇一個建筑公司進行掛靠,那樣才容易承接工程項目。因而,當工人受傷時,施工方不愿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屬可以找包工頭掛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要求賠償。因為上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 安全生產事故 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 3、工人受傷的,可以找發包人索賠從上述司法解釋可知,發包人明知道或應知道實際施工方沒有施工資質,而允許或默認其承接建筑工程的,當工人受傷的,發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包工頭無力賠償時,賠償工人的損失。但是如果發包人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承包人,那么在發生工人受傷的事情時,一般都與發包人無關了。因此,實施施工方的工人受傷亡時,承包人是將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出去的,要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要是工人傷亡嚴重,又與施工方、承包人,甚至發包人協商賠償不成的,建議盡早找個建筑工程律師協助處理,收集證據資料 到法院起訴 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工地上受傷老板應不應該賠償
在工地上受傷老板應該賠償。理由如下:
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3、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屬于工傷事故,需按流程申報工傷賠償。
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后老板應賠償的項目: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五、護理費
1、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2、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在工地受傷是包工頭負擔賠償還是承包公司賠償
應當由包工頭承擔,但如果包工頭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后,用人單位可以向包工頭追償,因為工人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因為原則上誰雇傭的就找誰賠償,但是如果是包工頭雇傭的,包工頭有沒有安全施工資質那么包工頭和公司都有責任,可以同時要求包工頭和公司賠償。
法律分析
而且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人在工地上受傷,我應該找找我干活的包工頭賠償,還是找公司賠償?
如果包工頭有承包資質,由包工頭負責。如果沒有承包資質,而且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則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包工頭是實際施工人,包工頭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屬于雇傭關系,勞動者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當勞動者在工地上發生事故受到傷害時,應按雇傭關系向包工頭主張賠償權利,而不能找包工頭的前手公司。
法律分析
工傷是針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言的,在工地受傷的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您是否與建筑公司構成勞動關系,如果您與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與包工頭存在勞務關系的,那么不能說是工傷。對于勞務關系中出現的損害,您可以要求包工頭按照過錯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按照傷殘等級賠償的殘疾賠償金、醫療輔助生活器具費等。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您僅僅提供地點的,我們不可能計算出具體的賠償數額。你給受傷工人支付勞務報酬,進行管理,你與受傷工人形成勞務合同關系,你應當對受傷工人承擔雇主責任。建議你配合傷者進行索賠,這樣對你對傷者最有利。傷者在工地干活的證據充分,能夠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傷者也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直接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工人受傷,該由包工頭承擔責任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
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承包方的工人發生事故,發包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別人造成損害的,也是要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法律分析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連帶責任產生之原因可以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除了產生的原因不同外,還有連帶責任人主觀因素的區別。法定連帶責任均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