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優先認購權(公司法 優先認購權)
優先認購股權是什么意思?
優先認股權是指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股東依法享有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優先認股權可以轉讓、買賣,也可以放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新股認購優先權是什么意思?
新股認購優先權指的是股份公司的現有股東在公司發行新的股票時,有按照股東自己的現有持股比例優先購買新股票的權利。這是為防止公司發行新股給老股東造成損失,而賦予公司老股東的保護自已利益不受侵害的一種權利。在公司成立以后的發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資金不足的窘境,公司可以采用多種方式籌集資金,但由于發行股票具有沒有償還期、資金來源相對固定和穩定的優勢,故往往采用發行新股的方式。但發行新股會對老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
股東新股認購優先權與優先股股東的優先權、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時候,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概念是有類似之處的。
優先股股東優先權,是公司在籌集資金的時候發行的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簡稱是先買權,又叫做優先承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給第三方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他人購買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的時候,其他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這是我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經過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轉讓股權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股東新股認購優先權,指的是在公司發行新股的時候,公司原有股東享有的對新股優先認購的權利。
公司法增資優先認購權的規定是什么?
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去增加本公司的 注冊資金 的這種行為多半都是企業為了能夠擴大經營,或者是有些企業在為上市做積極的準備的。但是企業增資的時候肯定是股權相應的就會擴大的,因此就存在著對于相關股權的優先認購問題。公司的各位股東也有必要去全面的了解一下 公司法 增資優先認購權的規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增資優先認購權的規定是什么? 優先認購權(Pre-emption rights)指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債時老股東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數量的一定比例優先于他人進行認購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 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增資的方式 增加資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價值、增加出資、發行新股或者債轉股。 1、增加票面價值 增加票面價值,是指公司在不改變原有股份總數的情況下增加每股金額。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達到增加資本的目的。譬如,法定 公積金 ,應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東新繳納的股款,均可記入每股份中,從而使其票面價值增加。 2、增加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資本,可以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也可以邀請原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出資。如果是原有股東認購出資,可以另外繳納股款,也可以將資本公積金或者應分配股利留存轉換為出資。 3、發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股份可以采取發行新股的方式。發行新股是指公司為了擴大資本需求而發行新的股份。發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東認購。通常情況下,公司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 4、債轉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數額還可以采取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方式??赊D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如果將該種債券轉換成為公司股份,則該負債消滅,公司股本增加。 由此可見,公司法增資優先認購權這并不難理解的,也就是根據原來股東的占股比例,一般股份持有量越多的股東對于新的股權是享有優先認購權的。如果兩個股東正好持有的股份數額都是相當的,那么對于當前股份的認購可以進行協商,而且優先認購權很多時候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就有明確約定。
誰擁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擁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員如下:
1、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公司法》第72條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承租人擁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對共有物擁有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4、公有舊房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要出售的公有舊房,原住戶是擁有優先購買權的。
5、原產權單位有房屋優先購買權
如果二手房的原產權屬于單位的話,交易過程中就需要取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并且出具相關證明,合同才有效,買賣雙方才能辦理過戶。
6、知識產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研發人,研發人若轉讓專利申請權,委托人有優先購買權。
②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單位,單位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有優先購買權。
③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7、租客有優先購買權
租客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補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
第一、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對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了具體規定。它是指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轉讓其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具體來說,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才有此權利;
第三、必須是以同等條件為前提,而享有的順序上的優先權。
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公司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