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后房產怎么分配(婚前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后房產歸屬)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后父母還貸,離婚后怎么分
法律分析: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父母還貸的,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后不參與分割。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明確指定贈與本人的財產,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沒有就此作出明確書面約定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婚后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名字,離婚后怎么算
婚前買房,婚后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房產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參考如下如下法條分割。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屬于不動產,其所有權人以不動產產權證上登記的為準。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兒子,與父母已經不存在關系了。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將兒媳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那么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是無法撤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應視為該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
這一解釋雖然比較明確,但是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往往要復雜得多。比如有這樣一個案例:王某與李某2004年5月結婚。
同年7月,王某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元的商品房供王某和其丈夫居住,王某和丈夫未出分文。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王某的父母把他們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寫入房產證,而沒有將王某丈夫的名字寫入房產證。
婚后不久王某和丈夫打算離婚,可丈夫說,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價值的三分之一的財產權——女方父母出資本金及其利息算作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李某要主張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時,就要負舉證責任,證明當時之所以沒寫自己名字是因為疏忽遺漏或在辦房產證時王某父母已明確該房屋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此時該房屋應視為王某父母對王某的個人贈與。
因為從常理推斷,王某及其父母當時在房產證上未寫李某的名字,應是以一種默示的方式表明該房屋系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而我們知道,民事法律行為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為之,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為之。另外,這種處理方式也比較符合我國民眾的感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婚前父母出資首付買房離婚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當 離婚 時發生 房產糾紛 ,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了的,可以訴至法院,法院會根據房產的實際情況,如一方婚前父母出錢 購房 還是雙方婚前父母出錢購房的實際,以及產權人登記在一方還是另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進行審理。如果是未取得 房產證 的,法院只會把房產判給歸哪一方居住、使用。而不能判給歸哪一方所有。待房產證下來之后,可另一行 起訴離婚 房產歸哪一方所有。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