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債權人先受償嗎(首封債權人優先受償)



首封債權人先受償嗎(首封債權人優先受償)
首封債權人先受償嗎(首封債權人優先受償)
關于多個債權人申請查封被執行人同一財產,首封債權人最終能否優先受償的問題,法律的規定是有所沖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債權人多得的規定,也有不支持首封債權人多得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與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來看,“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那么按照這一精神規定,首封債權人在眾多債權人當中,優先受償則毫無異議。但《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與《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第九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第九十四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人優先于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于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破產抵押債權是不是優先受償
是優先受償。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中抵押權人享有別除權,抵押權優先于稅收債權等普通破產債權獲得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分析:首封人對債權有沒有優先受償權,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屬于抵押權人的,有優先受償權。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在有多個金錢債權并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后的債權人僅能就剩余部分的財產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1、關于多個債權人申請查封被執行人同一財產,首封債權人最終能否優先受償的問題,法律的規定是有所沖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規定。
2、一、根據支持首封債權人具有相對優先受償權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和《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
3、都強調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那么按照這一精神規定,首封債權人在眾多債權人當中,優先受償則毫無異議。
4、二、也有原則上應按債權比例受償的相關規定。
5、剛才提到的《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條等規定,強調的是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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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封財產的債權人不一定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關于多個債權人申請查封被執行人同一財產,首封債權人最終能否優先受償的問題,法律的規定是有所沖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規定。
一、關于首封優先權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和《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都強調“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那么按照這一精神規定,首封債權人在眾多債權人當中,優先受償則毫無異議。
二、關于參與分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首封債權人一般能夠優先受償。被執行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多個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的同一財產申請了查封,而其它沒有查封或者查封在后的債權人,一般要后受償。首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屬于首封債權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有沒有優先受償權,要看保全的財產是否有擔保物權,如果沒有擔保物權的,保全申請人有優先受償權。
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只是防止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并非對財產保全申請人權利的擔保,因而當被申請人有多個債權人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時,申請保全的當事人并不對被保全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被申請人被保全的財產應當由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因而,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并不意味著可以優先受償。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一、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一百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