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優先權(什么是船舶優先權制度)
船舶優先權是什么
一、船舶優先權是什么
1、船舶優先權,指的是特定海事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以船舶為標的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對海事請求的船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規定優先權的標的是包括屬具的船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船舶優先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船舶優先權不是物權,其屬于債權。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船舶優先權的五大順序
船舶優先權的五大順序為拖船或救援船的優先權、信號燈或聲音信號的優先權、右舷通航的優先權、大船優先權、進入港口或離開港口的優先權。
1.拖船或救援船的優先權
根據國際海事法規定,若船只需要拖船或救援船的協助,則這些船具有優先權,其他船只應該避讓它們。
2.信號燈或聲音信號的優先權
若船只在海上遇到其他船只,應該通過發出信號燈或聲音信號來示意自己的航向和意圖。其他船只應該遵循這些信號,以確保安全通航。
3.右舷通航的優先權
在海上,通常情況下,船只應該靠右航行。若兩艘船只相遇,右舷通航的船只具有優先權,其他船只應該避讓它們。
4.大船優先權
根據國際海事法規,大型船只具有優先權。若小型船只和大型船只相遇,小型船只應該避讓大型船只。
5.進入港口或離開港口的優先權
若船只需要進入或離開港口,它們具有優先權。其他船只應該避讓它們,以確保安全進出口。
設置船舶優先權的意義:
設置船舶優先權的意義在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順暢。海上交通是國際貿易的關鍵組成部分,但海上交通中存在著風險和危險。設置船舶優先權可以幫助船只和船員更好地避免風險和危險,確保海上交通的順暢和安全。
具體而言,設置船舶優先權可以:
1.保障船只和船員的生命安全
海上交通中存在著各種風險和危險,如惡劣天氣、海盜襲擊、船只碰撞等。設置船舶優先權可以降低這些風險和危險,保障船只和船員的生命安全。
2.提高交通效率
設置船舶優先權可以避免船只之間的碰撞和相互干擾,提高海上交通的效率。船舶優先權可以幫助船只和船員更好地規劃航線,避免不必要的等待和擁堵。
3.促進國際貿易
海上交通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置船舶優先權可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船舶優先權可以降低海上交通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提高貨物的運輸效率和安全性,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綜上所述,設置船舶優先權對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順暢、提高交通效率和促進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意義。
船舶優先權留置權順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留置權先于船舶抵押權受償。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 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船舶優先權法律特點是什么
法律分析:船舶優先權的法律特點如下:1、法定性:船舶優先權是依法律明文規定而產生的,即它不是由當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約定產生,而是由法律明確規定所賦予的權利。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產生船舶優先權,優先權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權轉移等情況的變化而改變。該特性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3、最優先受償性:優先受償性是擔保物權基本特征之一。船舶優先權在其他優先權之前最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哪些權利屬于船舶優先權
法律分析:《海商法》對船舶優先權的解釋,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屬于船舶優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二條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船舶優先權的范圍包括哪些
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規定的一種以船舶為標的物的優先權利。《海商法》第22條規定了五種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他們是(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 社會保險費 用的給付請求;(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3)船舶噸誰、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船舶優先權具有隨船而行、秘而不宣的特點。隨船而行是說其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而消滅,不論船舶是否轉讓,都可以通過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來實現;秘而不宣是說其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占有便可附著在當事船舶之上。在這種情況下,買船人很難知道所要購進的船舶是否負有船舶優先權。為了保護買船人不受船舶優先權債務的困擾,法律規定了“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船舶優先權催告,就是應買船人的申請,海事法院發布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內主張船舶優先權。如果在催告期間內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海事法院會根據申請做出判決,宣告該船舶不再負有船舶優先權。 進行船舶優先權催告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 船舶優先權催告的申請要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時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能否提供原船舶證書不影響申請的提出。法院在接到申請后七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2)優先權催告 海事法院準予申請后,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后,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60日。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3)申請除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申請人還要再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4)除權判決并公告 海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判決內容在有關媒體上公告。
船舶優先權是什么權利
一、船舶優先權是什么權利
1、是指特定海事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以船舶為標的的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海商法賦予海事債權人的一項專項特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需要怎么進行
1、船舶被扣押并最終被法院拍賣是行使優先權的唯一方式,法律并未要求必須是權利人中請扣押船舶,無需重復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因設立基金而使船舶不能被扣押以致優先權不能行使時,優先權并不消滅。
2、船舶轉讓時,受讓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消滅該船舶附有的船舶優先權。
3、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4、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的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
5、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6、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海事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判決內容應當公告。
7、基金受償程序中主張優先權并無實際意義,故法律沒有規定此種情形下如何行使優先權。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優先權人的登記是主張優先權而非對船舶優先權的行使,登記的結果是終結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之后仍需通過法院扣押船舶行使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
法律分析:
1、在船上工作的船長和船員的界定方法是其持有的海員證不僅要有船東(或者光船租船人等)雇傭其上船工作的調令,還要有船長在其海員證上簽發的上船工作的起始時間(注:離船時船長亦要簽發離船時間)。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船長和船員縱然在船上幫忙做一些臨時工作,也不能界定為有權享受船舶優先權的“船員”。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這里的“人身”不限于旅客,因此船長、海員、旅客、送行人、上船執行公務之海關人員、保安警察、上船執行業務之驗船師、公證行人員、引水人等均包括在內。
在人身傷亡中有一點需要注意,因船舶碰撞所發生的侵權糾紛被排在第五位,但是如果在侵權損害中既有財產損失,也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人員傷亡排列第二位,而財產損失則排列在第五位。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主要是指行政事業性收費,即屬于國家收取的共益費用,而非船舶經營所要支付的費用。例如船舶在港口內的裝卸費,就是一種船舶經營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但是由于我國的港口規費一般由交通部負責制定,在我國憲法決心向依法治國邁進已經接近30年的今天,我國針對船舶和貨物的港口規費還是非常混亂。例如,貨物港務費,在1990年由財政部和交通部共同頒布的《港務費收支辦法》規定,貨物港務費由港口局收取,主要用于港口錨地和航道的維護和保養。但是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第三十一條卻規定,港務管理部門在收取貨物港務費以后,要向港口經營人返回50%。一個企業法人享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權利,會導致人們分不清這筆費用究竟是什么性質,因此就無法確定這筆費用是否應當享受船舶優先權。
4、國家為了鼓勵救助行為,以減少人員和財產的損失,將救助費用列入船舶優先權。救助包括合同救助和無因管理救助,由于海商法并沒有說明應該區別對待這兩種救助,所以船舶優先權可以包括這兩種救助。但筆者認為,合同救助不應當享受船舶優先權,因為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合意,是基于自愿的基礎,所以因救助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不應當優先于船舶優先權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另外,在船舶優先權的五種債權中,除第一項工資請求屬于船員與船東基于勞動合同而發生,其他四項都不是基于合同而發生才符合本條的立法邏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衍生問題:
船舶優先權受償順序是什么
船舶優先權的賠償順序是指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在賠償過程中的排名。通常,為行使船舶優先權而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和分配船舶價格,以及為請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先從船舶價格中扣除。中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排在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之前。
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是什么概念?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遺反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行駛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船舶優先權因海事請求權的轉移而轉移,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但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三、船舶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