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女方是不可以起訴離婚的
訴訟離婚有哪些規定,哪些情形是法院不受理的
法律分析: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等等。法院不受理的情況: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女方哪些情形可以拒絕離婚
一、女方哪些情形可以拒絕離婚
1、相關法律有規定,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當然,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相關結婚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男方變著花樣要回彩禮女方可以拒絕嗎
1、男方變著花樣要回彩禮女方可以拒絕,對于男方來說,若是確定自己的情形滿足了彩禮的返還條件,在女方返還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
2、由于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怎樣的離婚訴訟法院不受理?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
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如婦女婚后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
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
在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征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是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決離婚。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離婚訴訟中,核心問題有四個:
1、首先是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起訴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答辯一方如不想離婚,則要積極舉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
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根據以下兩點:
(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規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分居這四種情況下,應當判離。
(2)1989年12月《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14個標準,這14個標準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起訴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舉證的。
一般來說,第一次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以上二個法律規定必須或可以判離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
會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如一方堅持離婚,須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半年后,第二次提起訴訟才可能判決離婚。
2、關于孩子直接撫養權歸屬問題。
如何認定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關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婚姻法》三十六條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確定了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
(3)十周歲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見。
3、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這是離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很少有離婚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確定一致,婚姻維持時間越長。
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越難確定。分割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1)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列舉方式列出了應該定性為共同財產的范圍,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房產,不動產,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裝修。
家具電器;存款,一般以余額分割為主,如果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轉移隱匿的情況,以查實的為分割基數。
股票:以資金賬戶和股票市值的總額計算。公司、企業股權,以所占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凈值計算。其它可計數的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即平分基礎上,參照財產來源、本著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女方以及對家庭做出較大貢獻一方。
4、是關于無過錯賠償及精神賠償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四十六條,對于無過錯方可提出精神賠償的范圍和種類有了一個明確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四種情況,無過錯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賠償。
對于賠償標準,高院的解釋是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實際賠償數額根據當事人自身的條件狀況,以及精神損害是否有嚴重后果。
賠償數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持的精神賠償費因各地經濟水平不同,以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同,從數萬元到百萬元不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