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主犯是什么(尋釁滋事的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有沒有主犯從犯的區分
法律分析: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話,尋釁滋事罪一般也是有主從之分的。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有沒有主犯從犯的區分
1、尋釁滋事罪有主從之分。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
3、《刑法》第二十六條
4、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5、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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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方式有哪些
隨著教育的普及,國民素質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運用合法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缺乏 法律知識 ,性格沖動,總是用暴力激進的方式解決問題。其中尋恤滋事就是一種,且多表現為共同或團伙犯罪,因此會有 主犯 和 從犯 之分。那么, 尋釁滋事 主犯的認定方式有哪些呢? 一、主犯的認定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斗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 共同犯罪 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的處罰 1、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對主犯罪, 刑法 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 減刑 、 假釋 應作從嚴掌握。 4、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5、《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有關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方式的相關內容已經進行解答,其中尋釁滋事主犯的判刑視情節嚴重以及影響程度處以基準刑、無期徒刑、拘役等;而從犯或幫助犯則會視情節會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在法律上尋釁滋事如何定主犯?
一、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共同犯罪 的,是要區分主從犯的。 《 刑法 》第26條第l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又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見,主犯與從犯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二、對主犯和從犯,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 (1)從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導支配地位,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 (2)從實際參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參加了全部犯罪活動,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參與實施一部分犯罪活動。 (3)從具體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觀上,對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合、服從,對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較小的是從犯。在客觀上,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對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關鍵性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否則是從犯。 (4)從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則是從犯。 量刑上:從犯會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在法律上尋釁滋事如何定主犯
法律分析:1、從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導支配地位,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
2、從實際參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參加了全部犯罪活動,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參與實施一部分犯罪活動。
3、從具體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觀上,對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合、服從,對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較小的是從犯。在客觀上,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對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關鍵性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否則是從犯。
4、從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則是從犯。
量刑上:從犯會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尋釁滋事如果本身就是兩個人以上共同參與的,那在量刑的時候都是按照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處罰的這種可能性也非常小。還是得根據相關人員在尋釁滋事案件當中所起到的作用,積極策劃參與,策劃者等因素把主犯和從犯進行區分,一般來說,從犯的主觀犯罪意識都是比主犯弱一些的。延伸閱讀: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界定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68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怎樣的是主犯
法律分析: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為幫助犯。這類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只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包括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幫助行為和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打探和傳遞有利于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決定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重要性。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主犯從犯量刑標準
該行為構成 尋釁滋事罪 。 主犯 的具體量刑是: 一、 尋釁滋事 ,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二、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罰金 。 從犯 依據主犯的量刑從輕或減輕處罰。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主犯
法律分析:尋釁滋事罪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者通常為主犯。在事先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