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立共同遺囑是可行的嗎(夫妻可以立共同遺囑嗎)
夫妻可以共同立一份遺囑嗎
法律主觀:
夫妻可以同立一份遺囑,即合立遺囑。合立遺囑,又稱共立遺囑、共同遺囑或者聯合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對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遺留的財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繼承方式,是一種特殊的遺囑方式。遺囑行為是私法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之目的在于表明自己死亡后對遺產處分的意愿。對遺囑效力的確認應當貫徹私法自治的原則,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有效,而不應過分關注其行為的方式。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同時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夫妻可共同寫一份遺囑嗎
法律主觀:
1、可以。 2、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 3、夫妻期間可以作 夫妻財產約定 公證。 4、夫妻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客觀:
根據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夫妻可以共同立一份遺囑嗎
實際上,夫妻可以共同立遺囑,應當符合立遺囑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遺囑無效的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訂立遺囑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夫妻二人可共同立1份自書遺囑嗎?如果有一方來書寫,二人共同簽名可以嗎?
可以共同立遺囑。
夫妻可以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或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由倆遺囑人簽名,是合法的,如果想要效力更高,可以去做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第四一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第四十二條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第四十三條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