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和外甥的繼承權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兒女及孫子的繼承權
法律主觀:
一、孫子跟女兒誰有繼承權
女兒的繼承權大。孫子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依繼承法規定,第二順序繼承人要在沒有相關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依照 法定繼承 的才能實際繼承得遺產。遺囑繼承按照遺囑來繼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規定,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囑需要繼承人身份證嗎
遺囑能否給繼承人一份,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約定,一般以立遺囑人自身的處理方法不同而定。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的遺囑文件,其可以自行決定遺囑是否由繼承人進行保管或在繼承人處留存一份。
三、遺囑的形式有哪幾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孫子與外孫具有同等繼承權嗎
孫子與外孫具有同等繼承權。具體情況如下:
1、老人的子女先去世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遺產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老人去世后,子女也去世的,老人的遺產也可由孫輩轉繼承;
3、老人在世時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孫輩。如果孫輩盡了較多贍養義務,也可適當分得遺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繼承孫子和外孫一樣的,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都是沒有繼承權的,只在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享有代位繼承權,所謂同等繼承權是指在法定繼承過程中,在父母死亡且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在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是有同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孫子繼承權最新政策
法律主觀:
一、兒子去世孫子繼承權嗎
有代位繼承權,但是要滿足一定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繼承順序而言,排列在法律繼承順序中的第一位的應當是:當事人的配偶,孩子和父母;而法律規定排在順序中第二位的是:
當事人的親兄弟姐妹,還有當事人的祖父祖母以及當事人的外公外婆。由此可以見得,對于這個問題中兒子死去了,孫子是有法律上的繼承權的,但是怎么繼承以及繼承的多少,還是要看具體當事人家屬的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
但是,在我國的《民法典》中可以看出,孫子、孫女在法律規定方面不是作為直接的法律繼承人,而是只能代位繼承但是還有許多法律去制約。由此可以見得,作為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要想繼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二、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有什么區別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2、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3、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三、繼承有哪些分類
(一)根據繼承財產的方式,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二)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分為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
(三)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分為共同繼承和單獨繼承。
(四)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孫子和外甥誰有繼承權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孫子和外甥誰都沒有繼承權,只有代位繼承權。應該說從法律上將孫子外孫一樣有代位繼承權,而不是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所以說從法律上將孫子外孫一樣有代位繼承權,而不是繼承權。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孫子和外甥的繼承權一般都是怎么規定的
在法律上,孫子和外甥都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因此,想要將遺產給孫子和外甥的,可以立遺贈協議將遺產贈與孫子和外甥,需要注意的是,立遺贈協議的,需要受贈人表示接受,被繼承人死后才能繼承遺產,不接受或沒有在期限內表示接受而視為不接受的,不能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孫子和外孫子繼承權一樣嗎
法律主觀:
孫子有 代位繼承 權,依 民法典 規定,被 繼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 繼承 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