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哪些復議事項不能申請復議呢?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有: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2、內部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的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被處分人或被處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3、行政主體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不能行政復議的情況
不能進行行政復議的行為有: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上述行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申訴,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一、行政復議范圍包括的幾種具體行政行為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已經存在的違法行為,如果只有違法的可能性,而尚未發現有違法活動,就不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只能依法采取預防性的行政措施(如執法檢查、扣押等)。
3、行政處罰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其他國家機關、如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4、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它不能用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活動。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復議的期限是什么
1、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4、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能行政復議的情況
一、不能行政復議的情況有哪些
1、不能行政復議的情況如下: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二、行政復議有什么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下列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 )。
【答案】:A、B、D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3、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4、 同一行政復議申請,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一、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復議申請,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內容是什么
一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二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三是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復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復議,即對于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復議后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復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是審查后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對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行政復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六是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于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行政復議也是有自己受理的范圍,若是屬于不予受理的范圍之內,那么即使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也是不會受理申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主要有四種情形。而在申請行政復議的時候,也要先了解清楚應該向哪一個機構提出申請。
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
下列情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應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情況: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復議申請,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下列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6)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二、申請行政復議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行政復議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
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包括:1、行政事實行為;2、行政調解;3、重復處理行為;4、過程性行政行為;5、內部行政行為;6、國家行為;7、仲裁行為;8、行政協助執行行為、9、刑事司法行為。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