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應當如何舉證(夫妻個人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會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的一般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那么夫妻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下面由金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夫妻共同舉債適用怎樣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一)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于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二、夫妻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一)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二)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三、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首先必須明確,決定債務性質的標準并不是某些人認為的“以誰的名義欠債就屬誰的債務”,不少人認為只有以夫妻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才屬于共同債務,甚至認為借條上寫誰的名字就屬于誰的債務,這些想法都是不對的。對夫妻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從實質意義上加以確定。
一般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征:
1、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也不是絕對的。
一般來講,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但是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即結婚前夫妻一方為婚后的共同生活負了個人債務,如婚前個人購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財產,此時這種債務雖然是在婚前所負,但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債權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財產分割意見》第18條的精神與此相似。法律的這種規定對婚前負債的一方是公平的,因為其債務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但債權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
2、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若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則無論是以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雖然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則都不屬于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
如何舉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舉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要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并確保債務發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要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提供以下方面的證據:
證明債務發生時間的證據:這是確定債務是否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重要證據。可以提供債務產生時的銀行轉賬記錄、信用卡賬單、借據等。
證明夫妻共同債務的協議或合同:如果夫妻之間有關于債務的協議或合同,可以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記錄。
證明夫妻共同參與債務的證據: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參與的,可以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記錄,比如雙方都簽字的借據、銀行轉賬記錄等。
證明債務用途的證據:這是證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關鍵證據。可以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記錄,比如購買物品的發票、支付賬單等。
其他相關證據:還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據,比如證人證言、鑒定報告等。
在證明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如果債務是在夫妻離婚后產生的,那么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債務是用于個人的消費或投資,那么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舉證責任在于債權人。債權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可能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綜上所述:
要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并確保債務發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舉證時需要注意舉證責任和證據充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需要的證據如下: 1、負債時簽訂的借條,證明該債務發生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是基于雙方共同意思所負; 2、婚后家庭生活支出的發票,證明該該債務有用于家庭生產經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怎么取證
法律分析:1、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秘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2、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后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3、能夠證明債務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因為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于什么地方,那張錢用于什么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4、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又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5、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及時集成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6、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舉證老公的債務是個人債務
女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舉證老公的債務是個人債務:
一、搜集證明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
二、若是男方有惡意串通的,收集相關虛構債務的證據;
三、收集男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的證據。
根據202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債務糾紛的舉證情形有哪些
一、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
二、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三、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
法律分析: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