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行政復議應受理(什么情況下行政復議成功)
簡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的行政復議所應具備的條件。
(1)屬于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體就同-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受理條件的是( )。
【答案】:B
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的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應符合法定條件:①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②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③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④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⑤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⑥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⑦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本題的 B 項不符合應當受理的條件,申請人只要求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即可,不要求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方,也可以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相關人。
一般情況下,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日內做出決定。
【答案】:A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0日。
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滿足哪些情形
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的情形有申請人是明確的,且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是符合規定的;且申請人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也是有效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
行政復議,是行為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進行復議的法律程序。比如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關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的內容,以下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受案范圍包括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等。只要相對人認為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相對人都可以申請復議。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行政處罰直接導致被處罰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財產權的喪失,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因此《行政復議法》將各種行政處罰均列入了可以復議的范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對財產的強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對人的權益相關聯,處理不好就會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行政復議法》也將其列入了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行政機關對證、照的監督管理活動,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對相對人已經許可確認的權利作出處理,相對人應有權申請復議。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復議。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可以復議。
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應該享有的權利,政府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干預,不僅會直接影響這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影響國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所以必須將其列入復議范圍。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的,相對人也可申請復議。
農業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發展來的,除土地承包外,還包括對集體所有的荒地、水面、灘涂、草原、山嶺等資源和財產的承包經營,農業承包合同關系著農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機關若違法對承包合同加以變更、廢止,不僅直接影響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農村改革的順利進行。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可申請復議。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這就是說,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為,差不多都可以申請復議。許可權對行政機關來說是行使行政權力,但同時也是一種行政職責,應頒發許可證的拒不頒證,或者拖延不辦,都是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所以相對人有權申請復議。
這是針對濫用行政權,損害相對人權益的現象所作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對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的行政違法侵權行為申請復議求得救濟。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請復議。
這是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使相對人的權益遭到損害的,也應屬于復議受案范圍。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可以申請復議。
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費的領取者是個社會上最基層、最需幫助的特殊群體,相關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給予幫助,不依法作出幫助行為,就是一種不作為違法,理應通過復議加以糾正。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是用概括的方式表明,復議范圍不限于前面所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等遭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情形。只要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相對人都可以申請復議,求得救濟。這就使申請復議的范圍大大拓寬了。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這些規定是抽象行為,可見行政復議法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了復議的范圍。這些規定包括:
第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第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規定;
第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不過上面所列的“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含義與區別(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2)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主要區別:1行政訴訟的主體:各級人民法院。2行政訴訟的客體:認為被行政機關侵犯權益的法人或者組織,就是俗說的:“民告官”。3行政復議的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單位。 4行政復議的客體:認為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5被申請人: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
三、行政復議流程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
行政復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復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復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行政復議的受理
應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
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審查并決定。
行政訴訟受理的情況
(1)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2)對行政復議不服。
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
(2)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如果對工傷傷殘鑒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15天之內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或者提出行政復議。不過行政復議有一個較為繁瑣的流程,通常情況下司法鑒定的鑒定結果是比較科學的,因此大家及時對鑒定結果不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一定要考慮清楚。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的全部內容,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復議范圍內的事項。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相信大家都比較困惑,接下來,讓我帶大家詳細看看吧。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有: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2、內部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的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被處分人或被處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3、行政主體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是什么樣的
法律分析: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是: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