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超過37天以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37天后取保候審可以嗎
一、刑事拘留37天后取保候審可以嗎
1、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拘留了37天的,拘留期限就屆滿,如果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上述是我整理的內容,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刑事拘留有期限的,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可拘留37天。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后,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對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37天不批捕取保候審么?
拘留37天不批捕不一定取保候審。如果超過期限沒有證據證明需要逮捕的,要立即釋放,如果需要繼續偵查,就要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聘請的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或檢察院提出申訴。
一、拘留37天不批捕取保候審么?
不一定是取保候審。如果超過期限沒有證據證明需要逮捕的,要立即釋放,如果需要繼續偵查,就要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聘請的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拘留后,應該盡快的收集證據,一般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超過這個時限還沒有做出批捕決定的,公安機關應放人。有必要繼續偵查的,也應該變更強制措施,比如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式。作為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訴。
拘留要37天后才能取保嗎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37天 后,不能批準逮捕就可以申請 辦理取保候審 。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種 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變更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拘37天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法規定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如果超過了應當 變更強制措施 ,不能逮捕就取保候審。 《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