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時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如何鑒定勞動能力
法律主觀:
工傷職工鑒定勞動能力的方式為: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怎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流程:
1.當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組織鑒定。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4.作出鑒定結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如何申請工傷鑒定
申請工傷鑒定的手續:
1、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過電話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申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攜帶申請材料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3、審核材料:
社保部門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如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認定申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有確定的時間不同,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等,具體如下:
1、確定的時間不同:
(1)傷情鑒定在傷情發生后即應進行;
(2)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后進行;
2、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1)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
(2)傷情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3、目的不同:
(1)傷殘評定主要在于評判治療終結后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鑒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鑒定的結果;
(2)而傷情鑒定在于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4、標準依據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1)勞動能力鑒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
(2)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鑒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6、等級劃分不同。
綜上所述,申請工傷鑒定的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過電話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分析:職工發生工傷后,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