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什么情況法院不受理案件)
法院什么情況下不立案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 1、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2、訴訟已經終結的; 3、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4、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主觀:
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為: 1.缺乏罪證;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被告人死亡; 4.被告人下落不明; 5.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等。
法律客觀: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該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糾紛的解決達成了書面仲裁協議,那么法院一般不會受理,而告知當事人去仲裁機構仲裁;如果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而不是法院解決,法院也不會受理;當事人如果就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訴的,法院會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再受理;還有一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法院同樣會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沒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就該裁定提起上訴;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法院說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變動以符合起訴的要求,再次起訴時如果符合條件,法院就會受理案件。
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下列案件是法院不受理的:不在其管轄范圍內的案件;不在其受案范圍內的案件;起訴方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訴狀中沒有具體的訴求或者沒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法律主觀: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進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復訴訟程序的制度。一、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規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貸案件訴訟中止的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新的司法解釋中上述規定已被刪除)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后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有效。二、民事訴訟法中特有的原則(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保障和方便。(二)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并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訴訟中的對等原則與同等原則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當今復雜的國際交往中,只有通過“以限制對限制”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法律客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7.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8.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9.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10.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圍包括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情形分別有: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
3、依法核準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況的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和因特殊情況決定假釋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5、依法審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6、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7、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對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9、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10、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1、組織、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
12、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組織各級人民法院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治,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8、承辦其他應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什么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關于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案件;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有爭議的案件;以及因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產生爭議的案件等。
法律客觀: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項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類案件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國家行為又稱統治行為、政治行為,是指涉及國與國之間關系、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國家重大問題的策略性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
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其中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擴展資料: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后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后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后,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而后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后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并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