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況有什么呢
合伙企業可以退伙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可以退伙的情況包括:
1、合伙的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
2、合伙的法人喪失主體資格及其他喪失資格的情形;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全部財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四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伙企業退伙的種類
合伙企業退伙的類型具體如下: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原合伙人退伙的類型包括:
聲明原合伙人退伙。聲明原合伙人退伙又稱自愿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聲明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為協議原合伙人退伙和通知原合伙人退伙。當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的經營期限的,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原合伙人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原合伙人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當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時,合伙人欲原合伙人退伙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單方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給合伙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原合伙人退伙,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原合伙人退伙。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原合伙人退伙。法定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為當然原合伙人退伙和除名原合伙人退伙。
當然原合伙人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除名原合伙人退伙。也稱開除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了開除原合伙人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事務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五條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五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有哪些
除名退伙也稱開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有: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5、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退伙:
1、合伙人被除名
如果某個合伙人被合伙企業除名,那么該合伙人將自動退出合伙企業。通常情況下,這是由于該合伙人違反了合伙協議中的約定或者對合伙企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2、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如果某個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那么該合伙人的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當與合伙企業協商解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合伙企業需要與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協商處理該合伙人的權益和責任等問題。
3、合伙人宣告破產
如果某個合伙人宣告破產,那么該合伙人將自動退出合伙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合伙企業需要與該合伙人的破產管理人協商處理該合伙人的權益和責任等問題。
合伙人股份分配的因素有:
1、貢獻值
合伙人所持有的股份應與其對企業的貢獻值相匹配。這包括但不限于資金、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貢獻。在分配股份時,應按照每個人在不同方面的貢獻值來進行分配。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職位
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職位也是分配股份的考慮因素之一。如果某個合伙人在企業中擔任重要職務,如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等,那么他們所持有的股份也應該相應地更多。在分配股份后,合伙人還應該簽署協議或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后續的糾紛。
3、協議與合同
股份的分配還應該考慮到合伙人和企業之間的協議和合同。如果合伙人和企業之間已經簽訂了協議或合同,那么股份的分配應該按照協議或合同中的規定來進行。合伙人股份的分配應該考慮到每個人的貢獻值、職位、協議和合同等多方面的因素。
造成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合伙人退伙可以分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其對應原因具體如下:
1、自愿退伙的原因包括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發生了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協議約定的義務等情況;
2、除名退伙的原因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伙事務有不正當行為等。
3、法定退伙的原因包括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