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訴訟有哪些(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下列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有:()
【答案】:A、B、C、D
【答案】ABCD。解析:《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據此可知,本題中A項和B項屬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CD當選。故本題答案選ABCD。(備注:《行政訴訟法》有修訂,具體條目會有變動,請參照最新規定。)
下列案件中,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答案】:A、B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中,法院不受理的有( )。
【答案】:A,B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如本題A選項情形;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如本題B選項情形。
【該題針對“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和訴訟管轄”知識點進行考核】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情形是( )。
【答案】:C
ABD 選項,均行使了行政權力,可以行政訴訟;C 選項,不可以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8)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哪些行政訴訟?( )
【答案】:A,B,C,D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等事項。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有
法律主觀:
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行政訴訟: 行政相對人 就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就行政法規、規章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決定、命令而提起的訴訟;以及就行政獎懲、任免等決定而提起的訴訟等。
法律客觀: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項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類案件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在哪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情形
法律主觀:
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行政訴訟: 行政相對人 就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就行政法規、規章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決定、命令而提起的訴訟;以及就行政獎懲、任免等決定而提起的訴訟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二)起訴人無原告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的;(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關于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案件;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有爭議的案件;以及因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產生爭議的案件等。
法律客觀:
我國《行政訴訟法》除明確規定了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各種各類行政案件之外,還專門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幾類事項,這就使行政訴訟受案與不受案的界限更加明確,使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和審判的權限更為清楚,也十分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掌握,以免發生出現行政案件后投訴的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四類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有權代表整個國家的特寫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以國家的名義所實施的一種國家統治行為。國防是為保衛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御外來侵略、顛覆所進行的活動。外交是為實現國家的對外政策而進行的國家間交往活動。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能被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般是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的通例。我國行政訴訟,將其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外,其原因在于:第一,國家行為不是單純的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即它不是純粹的、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而是特定行政機關代表整個國家以國家的名義實施、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其權力具有國家的整體性和統一性,因而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第二,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二)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廣泛、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提起訴訟的原因在于:第一,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以及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制度,確認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并予以撤銷、改變的權力,只能是屬于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第二,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都是較大范圍的廣泛的對象。(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決定,屬于內部具體行政行為,由此導致的行政糾紛由行政機關自己處理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干預。(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某些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所作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對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已通過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最終裁決權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目前我國授予行政機關對行政案件最終裁決權的法律已有四部。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訴訟案件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