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處理的分析(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合同的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的處理: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仲裁也稱公斷;訴訟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一、合同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 合同糾紛 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 合同當事人 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 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分清責任是非。 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2、態度端正,堅持原則。 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于承擔各自的責任, 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 行賄 受賄 ,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于 違約責任 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 違約責任條款 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 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3、及時解決。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從理論上講,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約履行就可以了,一般不會發生什么糾紛,但事實并不是如此,反而合同糾紛頻頻發生。在實踐中,不少糾紛的雙方受到利益的驅使,做不到協商解決糾紛。這種情況下,其實當事人還可以考慮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合同方面的糾紛,如仲裁、訴訟。
合同發生糾紛如何處理的
法律分析:(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調解有兩種方式:
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法律分析:
出現合同糾紛,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法律分析:(一)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四)訴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處理糾紛的方法及特點
法律分析: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其中,和解和調解并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于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系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法律分析:
實踐生活中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有:
第一是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遵循誠信原則,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二是通過第三方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說明和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第三是進行仲裁,合同仲裁,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到約定的仲裁機關進行仲裁,仲裁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四是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糾紛的活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司法判決。
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應該是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避免一些法律費用和時間消耗。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