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嗎
春節加班,補休可否代替支付加班費?
按照規定,節假日是必須要放假的,如果不放假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給工作者支付酬勞。但是有些人想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那么,節假日是否真的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呢?下面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內容和大家分享,歡迎大家的閱讀,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節假日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
二、相關法律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信大家看了上述內容,對節假日是否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節假日來說,是不可以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但是在休息日期間是可以的。
節假日加班不發工資補休是否可以?
節假日加班不發工資補休是不可以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話,是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資報酬的,而且是不能夠調休和補休的。如果利用調休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用支付是違法行為。
一、節假日加班不發工資補休是否可以?
節假日加班不發工資補休是不可以的。如果法定節假日上班的話,那么是要給三倍工資的。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日工資基數和小時工資基數的300%來支付加班費,而且不得調休和和補休。如果單位用調休和補休來代替,那么是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這筆錢不得以調休來抵銷。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以300%
公休日: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公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以200%
國慶節從10月1日至10月7日,共放假7天。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國慶加班3倍工資是哪幾天,因此,勞動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這筆錢不得以調休來抵銷。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二、員工主動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法律概念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的行為。我國規定的法律工作時間為日最高工時8小時,周最高工作工時為40小時。如有特殊崗位還可以申請不定時工作時間制或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等。
綜上所述,節假日加班公司補休補給工資是不可以的,節假日不得安排調休和補休,如果沒有按照三倍工資發放的,則違反了勞動法,對于加班工資核算時效性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的一年內提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的具體加班工資的支付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實際上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話,必須要支付三倍的加班費用。而且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夠利用調休和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工資的支付的,這是比較特殊的規定。
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1.只有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2.《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補休是否可以代替加班工資
法律分析: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補休可以代替加班工資,但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可以代替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補休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除休息日外,用人單位不得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以補休代替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工作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單位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在雙休日安排加班的,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用人單位至少要向勞動者以2倍工資的標準(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來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補休。工作日加班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不適用補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被換成補休,合理嗎?
加班費被換成補休,這種做法是否合理還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優點:
1. 可以避免企業額外支付加班費用,有利于企業節省成本。
2. 給員工提供額外休息時間,可以減輕員工工作負荷,緩解工作壓力。
缺點:
1. 違反了勞動法規定,加班應該獲得經濟補償。補休代替加班費,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2. 員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亂,可能無法很好安排補休時間,影響工作生活平衡。
3. 無形中增加了員工的工作時間,但報酬并未增加,存在被剝削的問題。
綜合來說,如果是基于減輕員工負荷及保障員工權益的考慮而采取的臨時措施,且員工同意并認為公平,那么這種做法還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長期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侵害員工權益,增加員工工作負荷的情況下,這種做法就不太合理,也不符合勞動法規定,需要予以改善。
對于企業來說,可以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前提下,適當采用補休的形式以達到一定節省成本的目的,但不能以此替代加班費的合法支付。對于員工來說,如果企業常年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建議主動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依法支付加班費用;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公司單休可以要求補加班費嗎
法律主觀:
只有雙休日單位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以2倍工資的標準(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補休,工作日加班與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適用于補休。
法律客觀: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四條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加班后公司用補休代替加班費是不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上規定,公司在安排員工加班之后,一般是要給加班費的。但實際中,有些公司為避免擴大財政支出,在員工加班之后只給補休作為調整。要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那么這種補休方式就是在損害員工們的利益。
規定上,除了雙休日以外,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特別是在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的時候,公司更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即使是安排員工去補休,員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而且,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而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因此即使補休,員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所以是,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