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否可以自動終止合同呢(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嗎)
合同到期合同沒有履行算自動解除合同嗎
合同履行完畢期滿合同不是自動解除。合同已經履行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并非是自動解除。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到期,可以終止合同嗎
一、民法典中合同到期可以中止合同嗎
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后,合同就會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就會消滅。但合同不能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二、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于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于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并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不安抗辯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而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終止。
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終止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三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自動終止。由此可知,三期屬于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事由,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是在同一個勞動合同下具體條款的變更;如果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則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將原勞動合同延續至“三期”結束。
一、三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到自動終止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處于三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由此可知,三期屬于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事由,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是在同一個勞動合同下具體條款的變更;此時,有的用人單位會向女職工發送“勞動合同期限順延通知書”,并要求女職工簽字確認。但如果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或者女職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將原勞動合同延續至“三期”結束,而不能以懷孕女職工未續簽勞動合同為由終止或解除合同。
實踐中,還有的用人單位在此情況下,會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三期終止。勞動合同續簽一般認為屬于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前后是不同勞動合同。此時對用人單位可能存在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當然這對員工來說可能更是福音。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1、雙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過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三期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經過有效的協商,并解決好問題爭端,對有異議的事件或認定要取得共識,并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協議時,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據的賠償金,以補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合同到期自動解除
法律主觀:
但是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合同的自動解除,只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到期后, 債權債務關系 終止,合同會自行終止而不是解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期結束自動終止嗎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合同的規定,合同到期是不是自動解除,要依據合同的條款而定,如果是約定到期解除的,合同是自到期時自動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3)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僅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期限屆滿,并不是一定就自動終止的,如果是約定到期解除的,合同是自到期時自動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