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可以自動解除嗎(合同到期解除,員工不同意)
合同到期后合同自動解除嗎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后,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但是不屬于合同的自動解除,我國法律沒有自動解除合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是否自動解除
法律分析: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2、合同到期如果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3、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訂的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自動解除
法律分析:到期的同時就解除勞動關系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屆時勞動關系也解除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到期是不是自動解除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會自動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合同到期了還在繼續履行的話,雙方也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該及時的續簽合同。按照規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用人單位應該及時的通知勞動者是否要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那么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關系;當然勞動者也可以不續簽合同,但是這樣的話就不能要求單位給予補償金,也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嗎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會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只會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會自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決定。
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有:
(1)勞動合同的主體應當為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用人單位應當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3)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他條件。
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成立生效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必須遵守該勞動合同的約定,一方違約的,需要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按規定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
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成立生效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必須遵守該勞動合同的約定,一方違約的,需要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按規定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
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具體為:
(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