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什么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效)
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
這種情況必須在開庭前10日內提出。
這是為了確保案件能在正確的法院審理,并避免不必要的延誤,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應當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以便法院及時審查和處理,開庭后才發現管轄權問題,會造成審理中斷和不必要的麻煩。
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
法律主觀: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覺得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從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請求。管轄權異議需要書面時間提出,并且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在什么時候提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可見,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二、民事訴訟法對于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的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應該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過程進一步完善,例如:當事人為了規避級別管轄的規定,先以小標的額起訴,立案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再追加訴訟請求,如果追加后的訴求超過了一審法院審理范圍,被告欲提出異議,但此時早已超過法定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十五天的時間了,該如何處理?如果認定被告已經無權再提出管轄權異議顯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認定被告可以申請管轄權異議則有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外立法大多將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限定在辯論終結前提出相對合理,這也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回避的時間相符。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四、訴訟中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訟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并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于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系,受訴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五、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持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該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管轄異議應該在答辯期內,逾期未提出就代表了當事人放棄該項權利。上級法院經過調查后,發現原法院的確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會將案件發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是被告的權利,要學會合理使用。
法律客觀:
一、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多久《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二、什么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以上就是有關“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多久”和“什么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應注意的是,在訴訟實踐中,只能是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他訴訟參與人是不能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的。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提管轄權異議時間為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
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處理:
1、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2、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4、提請管轄權異議是很多貨款糾紛中作為被告的債務人慣用的拖延訴訟的手法。這些手法的操作目的無非為了拖延訴訟程序,以達到延遲還款的目的。但是如果管轄權異議措辭不當有可能誰損害到異議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從而導致敗訴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那么應該在案件審判期間,進行異議提出,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立即審查。如果異議成立,那么有關審查部門會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那么裁定部門就會將異議駁回。如果認為此法院不可以行使管轄權,那么可以申請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