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誰發出的
買賣合同誰是甲方
買賣合同買方一般是甲方。
但是本質上甲方和乙方沒有區別,只是指代的對象不同,具體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一般來說,合同中的甲方為合同要約的提出方,乙方為接受要約方,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買方發出要約,所以買方一般是甲方。買賣合同中,對于誰是是賣方,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實踐中甲方既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買受人,即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當然也可以是轉移所有權的出賣方或賣方。
買賣合同甲方的責任如下:
1、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物品交付給乙方。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約定交付物品,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應當保證所交付的物品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格和質量要求。如果物品存在質量問題,例如存在瑕疵、缺陷等,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甲方應當保證所交付的物品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問題,例如第三方對物品的所有權、知識產權等的侵犯。如果甲方未能提供合法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根據合同約定,甲方可能需要承擔其他的義務,例如提供技術支持、提供售后服務等。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其他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中甲方的具體責任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界定。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貨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例子有哪些?
例子: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自愿主動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一方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屬于事實行為。
3、要約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要約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對話形式和信函;而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主要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4、要約需包含將來可能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不包含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通俗的解釋一下“要約”
一、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于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1]
二、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三、要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四、相關法規
《合同法》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要約: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參考資料:
柳經緯.合同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
2. 資料 .漢典[引用日期2014-05-25]
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
雙方對交易行為達成合意之后簽訂了合同,是市場交易中避不可少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會發生法律效力,那么簽訂合同依據的法律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雙方對交易行為達成合意之后簽訂了合同,是市場交易中避不可少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會發生法律效力,那么簽訂合同依據的法律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簽訂合同依據的法律
合同的簽訂程序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
(一)要約階段
所謂要約指當事人一方為簽訂合同,向另一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提議。這一提議必須明確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可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1.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不得變更或擻銷要約。
2、受約人如果表示愿接受要約的全部條款,合同即告成,要約人不得反悔,否則要承 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口頭形式的要約在發出時即便生效;書面形式的要約在對方收到之前,要約人有權撤回,但擻回通知須先于要約到達,否則,撇銷無效。要約的有效期可因要約有效期已滿或受約人拒絕而終止 。
(二)承諾階段
所謂承諾是指受約人對要約人的內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若受約人對要約的內容提出增減或其它變動,這就變成了受約人對原要約人的一種新的要約。要約一經承諾 合同即告成立。承諾人對自己發出的承諾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須先于或同時與承諾到達,否則承諾人要 負違約責任。另外,承諾須在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 , 合同才能成立,否則,承諾是否有效將取決于耍約人的態度。對一些重要藥品購銷合同或涉外藥品購銷合同,除按上述程序簽訂外,還應在簽訂合同前取得進出口許可證或計劃批準書,并依法辦理公證、簽證等特殊手續后,合同才能成立 。
二、民法典的準合同是什么意思
準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該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籌集、待律師審查或者待最終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簽字(相對草簽而言)等。準合同與合同從形式上無根本區別,內容格式均一樣,只是有時定為草本或正式本之別。但從法律上說,有根本的區別。準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敗,而無需承擔任何損失責任;而合同則必須執行,否則叫違約。
三、行政合同的原則
是行政合同在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所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依據行政法原理,有:
公開競爭原則
公開競爭原則,是指行政合同一般應當在公開招標、投標,公開競爭的基礎上訂立。 該原則不僅是民事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行政合同訂立時應遵循的原則。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該原則對合法的行政合同的達成至關重要。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簽訂 為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可以采用協議、拍賣和投標的方式簽訂。但體現公開 競爭原則的招標方式和半公開或秘密的協議方式,在合同簽訂的結果方面差異明顯。以上海市為例,自年至年,土地出讓中采用招標方式的每平方米單價都在美元以上,而采用協議方式最低只有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幾百美元之間。可見,招標方式的采用,使得政府財政收入大為增加,公開競爭原則的運用,使得政府行為透明度大為增加,使經濟管理行為處于監督之下,而不公開的協議方式則為權錢交易打開了方便之門。
行政合同的公開競爭原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一)訂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體事先公開表示訂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內容。如行政主體欲出讓國有土地,應當事先公開訂立合同的要約及出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等,使行政相對方能全面了解行政主體簽訂合同的要約。同時,公開競爭原則的遵守也是行政機關保護相對方的信息自由權的表現。在行政活動中,行政相對人都有權獲得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之外的信息。
(二)行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要求行政主體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各方,讓參與的各方有均等的機會展示自己的優勢和實力。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既能保證公益的達成,減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也有利于防止腐敗。
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必須根據行政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條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結果,并構成行政民法典律效力的核心內容和行政合同消滅的主要原因。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合同是專門來保護雙方權益的重要一份文件,而行政合同的特點就是可以讓雙方的利益最大化,減少雙方的糾紛,所以,在簽訂這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協商好里面的條款,達到公平、公正,這樣的合法也才會起到法律效益。
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一般都會經過要約階段與承諾階段,經過這兩個階段達成合意之后合同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簽訂合同依據的法律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