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我國刑法對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處罰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破壞交通設施罪應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刑法破壞交通設施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應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條規定,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 15 日以下拘留。
根據上述規定,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這里規定的“交通設施”,是指道路主管部門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等目的而設置的各種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路燈、警示燈、警示標志,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道路中間的隔離設施、道路兩側的防護設施等。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屬于這里規定的交通設施。這里規定的“損毀”,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交通設施的物質形態受到損壞或者毀滅,如損壞交通信號燈等;“移動”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交通設施的物理位置發生變動,如挪動安全防護欄等;“涂改”主要是指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有文字、符號、圖線方面內容的交通設施進行涂畫、改動,使原有文字、符號、圖線等內容、外形或者顏色、功能發生變化。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是違法行為的三種行為表現,即這三種以外的其他行為,比如盜竊、哄搶交通設施行為,不屬于這里規定的違法行為。這里規定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違法行為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交通設施受到損毀、移動、涂改,還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因過失或緊急避險而造成交通設施的損毀、移動或涂改,不構成這里規定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所謂“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行為人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行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堵塞、誤導機動車行錯道路等實際危害后果。造成危害后果是構成要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則不能構成這里規定的違法行為。所謂“尚不構成犯罪”,是指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行為雖然造成危害后果,但我國《刑法》對其中某一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或者《刑法》對該行為雖規定為犯罪,但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從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對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行為,可能構成的犯罪主要是構成《刑法》第 117 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第 275 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此,“尚不構成犯罪”主要也是指尚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的同時,可以并處 15 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設施罪判幾年
法律主觀:
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依據刑法規定,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應如何處罰?
法律
為了方便自己橫穿馬路,孔某故意拆除了小區門口道路中間的隔離設施,孔某橫穿馬路的行為還引起了多人效仿。請問,對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應如何處罰?
答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根據上述規定,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這里規定的“交通設施”,是指道路主管部門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等目的而設置的各種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路燈、警示燈、警示標志、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道路中間的隔離設施、道路兩側的防護設施等。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屬于這里規定的交通設施。這里規定的“損毀”,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交通設施的物質形態受到損壞或者毀滅,如損壞交通信號燈等;“移動”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交通設施的物理位置發生變動,如挪動安全防護欄等;“涂改”主要是指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有文字、符號、圖線方面內容的交通設施進行涂畫、改動,使原有文字、符號、圖線等內容、外形或者顏色、功能發生變化。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是違法行為的三種行為表現,即這三種以外的其他行為,比如盜竊、哄搶交通設施行為,不屬于這里規定的違法行為。這里規定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違法行為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交通設施受到損毀、移動、涂改,還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因過失或緊急避險而造成交通設施的損毀、移動或涂改,不構成這里規定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所謂“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行為人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行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堵塞、誤導機動車行錯道路等實際危害后果。造成危害后果是構成要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則不能構成這里規定的違法行為。所謂“尚不構成犯罪”,是指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行為雖然造成危害后果,但我國《刑法》對其中某一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或者《刑法》對該行為雖規定為犯罪,但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從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對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的行為,可能構成的犯罪主要是構成《刑法》第117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第275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此,“尚不構成犯罪”主要也是指尚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的同時,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破壞交通工具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主觀:
是危險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的規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 是屬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其中一個 罪名 ,所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分子是屬于危險犯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 破壞電力設備罪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L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交通設施罪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行為人的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交通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認定破壞交通設施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因為上述交通設施不處于正在使用的過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會影響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問題,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設備的毀壞和使交通設備喪失正常功能。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可能發生的后果;另一種是已經發生的后果。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