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單位不讓員工休年休假有沒有法律依據
年底單位不讓員工休年休假有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在我國的職工法律中,帶薪休年假是職工的法定權益,如果你在原單位工作已經滿1年或以上,則你就能夠享受到一定天數的帶薪年假。另一方面,在企業方面,法律也賦予其權利按照生產需求去計劃放休假的細則,可分開也可以統一實施。因此,如果單位考慮到生產的實際而不能安排員工放年假,那么它就需要給予員工3倍的年假報酬,以彌補員工在這期間損失的利益。旦單位不給休年假,而且拒不支付年假法定的工資報酬,則勞動者可以求助當地勞動保障局,一經核實,單位將被責令整改,這時候,員工年假工資就能如數歸還,而且單位還需要加付賠償金;如若企業繼續躲避,最終將會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司沒有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客觀:
我國的休息休假可分為以下幾種,具體如下:(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每個工作日內,為了減少勞動者的疲勞和緊張狀態,給予勞動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時間即午休時間。一般為一小時,不得少于半小時。實行輪班制的單位,在調換班次時,不得使勞動者連續工作兩班。(2)每周公休假日國家規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半,勞動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特殊行業如供電、供水等可從實際情況出發,依法安排休息日。(3)每年法定節假日我國法定節假日如下:元旦(一月一日);春節(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國慶節(十月一、二);上述節日適逢公假日,順延補假。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有“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六一”兒童節,“八一”建軍節,教師節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開展紀念活動。各地區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的習慣分別規定。對于在節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時和無定時的職工,應該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4)職工探親假職工探親,是指與父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回家團聚的假期。我國從1958年實行職工探親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享受職工探親假的條件是,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職工探親假的實行,不僅對職工探親的要求得到適當滿足,而且對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勵有條件回農村探親的職工家屬還鄉生產和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的時間,保證企業在春節前后出勤率正常,對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展生產是有利的。同時,體現了國家實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職工探親假期主要規定如下:<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單位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日。<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師)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5)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息的時間。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國曾在部分職工中實行過年休假,但由于受到國家經濟條件的限制,這個制度未能堅持下來。1994年7月國家通過的勞動法作了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近年來,有的地區和部門已經實行年休假的暫行辦法,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5年6月轉發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凡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待遇:(1)參加工作滿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2)參加工作滿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3)建國后參加工作滿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4)建國前參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休假天數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