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開除員工嗎(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公司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嗎
法律主觀:
公司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過錯情形,公司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辭退,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沒有任何過錯,只是合同到期不續簽或者出現經濟性裁員等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嗎
公司不可以隨便辭退員工。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不是隨意辭退,具體分為以下情形:
1、過失性辭退:
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的條件包括:
1、員工具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過錯;
2、或者員工不勝任原工作,經過培訓仍不勝任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等。
綜上所述,公司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能開除員工嗎
法律主觀:
企業可以開除員工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造成嚴重影響等; (五)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非勞動者所有的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都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有些涉及勞動者個人隱私,提供真實情況可能導致歧視、與工作無直接關系的信息,勞動者可以不提供或者隱瞞。比如勞動者是否結婚、是否懷孕、是否患有心理障礙、是否同性戀、宗教信仰等信息。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提供錯誤信息的主觀狀態進行甄別,有些情況如果是由于勞動者的失誤,而不是故意導致的錯誤,并不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辭退員工。若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解除的,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1、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雇傭關系,但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意開除員工,即使要開除,也要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開除情形、并按照規定程序開除。
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單位任意辭退了怎么辦
通常被違法辭退員工,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維權方式可選擇。
1、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收集相關證據,以便進一步向公司索賠。
此種方案比較適合員工在單位工作時間長,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或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較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取較多的經濟補償金,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主張索賠項目: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2)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3)爭取代通知金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
(4)違法辭退的要求補償2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5)如果沒簽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追討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2、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并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資。
此種方案適合于工作時間較短,薪金較高的員工,因為如果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較低,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的工資額遠高于經濟補償金數額。選擇此種方案要注意員工在被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中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此方案,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主張索賠項目:
(1)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撤銷辭退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系;
(2)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下,按照原工資標準補發自辭退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和25%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勞動法》有規定,除非有重大過失和給用人單位造成影響和不良后果,可以開除員工。一般情況下,開除員工需要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
法律主觀:
公司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若勞動者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的,如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若違法辭退的,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企業不可以隨便辭退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案例:
譚某曾在一家質量檢測單位工作,并且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但是一直以來單位沒有為譚某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后來,譚某查出懷孕。單位便以經費不足為由,口頭通知譚某不要再來上班。
隨后,譚某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單位寄出《恢復工作申訴書》,但后者始終未給予回復。該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萬元給譚某,賠償失業保險經濟損失2.0328萬元。
本案中,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單位無法定理由辭退譚某,經譚某書面告知自己已懷孕要求恢復工作,單位仍不采取補救措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審理法官指出,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譚某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譚某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譚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準向譚某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無法定理由辭退員工 單位須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公司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公司不可以隨便才退員工。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才能因員工過失性原因辭退, 并且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情形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老板可以隨意開除員工嗎
公司不得隨意辭退員工,這在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的,對于公司隨意辭退員工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對于勞動者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
一、企業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
1、企業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除了特殊情況以外,如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企業隨便開除員工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辭職直接走人的后果有什么
1、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