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時間嗎(單位可以延長員工試用期嗎)
用人單位能不能延長試用期
公司是不能隨便延長試用期的,公司錄用新員工后,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里面會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高不超過六個月。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公司不可以在合同履行中延長。
一、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延長試用期期限的,一般試用期期限的長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延長試用期期限的。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后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電話等。事實上,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只是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二、試用期內不合格辭退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如果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后,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往往會約定一個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公司和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確定后不可以延長。在試用期內,也需要按時支付工資報酬。如公司能證實員工試用期不合格,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法律分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私自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試用期內對員工工作能力看得清楚,需要延長試用期。
對于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需注意以下四個要點: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
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
3、延長后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4、延長試用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延長的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法 規定試用期最長可以延長多久 一、試用期可以延長: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行。 試用期條款并非 勞動合同 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 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過后,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 解除合同 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二、試用期的延長: 勞動合同試用期 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的規定,可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了解和適應的過程,有利于建立較穩固的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 勞動合同法 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從張瑩的情況看, 公司 在期限僅為兩年的合同里,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允許的期限一個月;正式訂合同時又變成六個月試用期,同樣是違法行為;若期限滿后又延期,則更是隨心所欲的違法行為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有,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 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綜上所述,試用期在合法的情況下但是可以延長的,但是要滿足延長使用期的條件,要雙方商量并且同意,不能單方面的就決定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最長是不可以超過六個月的,如果試用期延長超過六個月了,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能不能延長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關于試用期能不能延長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能不能延長
1、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延長的四種情形
勞動者表現平平,企業感到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沒能對其工作能力進行全面掌握,于是希望適當延長其試用期再考察一段時間;企業對勞動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但是企業由于各種原因,一時招不到更合適的人員進行替補,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至企業找到合適的替補人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假時長或次數太多,使得企業無法對其進行正常的考核,故而希望延長試用期;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
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時,附帶在勞動合同里的內容。對于試用期的時間,根據聘用期限不同,法律對其是有明確規定的。但也知道實踐中勞動者很可能遇到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問題,現在就為大家介紹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與是否能合法延長試用期等知識。一、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
單位不可以對試用期隨意延長,除非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對試用期時間與公司發生爭議的,應當首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仲裁委進行申訴,如不滿意仲裁結果應當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法律關于試用期長度的限制
法律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只要試用期總長度符合這一規定即可,另外關于試用期延長,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理由,否則應該視為你已經轉正,因為這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對于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這個與你的情況并不相符。比如你辭職,然后再次回到這個單位的話,這種情況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主要是針對這種情況。
另外,試用期延長實際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你是可以拒絕變更的,這樣單位要么讓你轉正,要么就得解除勞動。
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
三、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般來說,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時間規定,是法律根據最廣泛的情形制定的最為合理的試用期限,不應更改,也因此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的,但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或協商一致,則可能可以合法延長,這就是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的答案,還有其他疑問,也可以閱讀的其他文章。
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去一個新單位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都會要求新員工先過一段試用期,試用期可能是1-2個月。但是在試用期結束之后,有些用人單位發生員工還有不太熟練工作的情況,就想要延長試用期。那么,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跟著我一起來議論下。
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不可以。
這是因為,在我國的勞動法律中,試用期長度的上限是確定的,例如,一份滿一年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在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那么用人單位必須在這三個月內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不符合,應提出充分的證據,并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一結束,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于三個月的試用期已經達到法定最長期限,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再得約定試用期,即使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額,是不是用人單位就可以約定延長試用期呢?我們認為這樣做是可以的,但前后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
關于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需要延長試用期的時候,請您都來詢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