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業賄賂(什么是商業賄賂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什么)
商業賄賂的主體是從事什么的經營者
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而采用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作為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商業賄賂具有以下特征:
(1)行賄主體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種特定的行賄主體是商業賄賂區別于其他賄賂的一個重要特征。
(2)目的明確化。經營者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經營活動中排斥正當競爭,獲取交易機會,從而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銷售出去,或者以更優惠的條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這是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征。
什么是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 是一種職權職務性利益交換行為,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 刑法 》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 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是反商業賄賂法?
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還就有關商業賄賂問題作了規定:
(一)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二)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三)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四)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退還兩種形式。
(五)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動報酬。
(六)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貫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什么是商業賄賂
法律分析: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排擠競爭對手、爭取交易機會,秘密給予對方有關人員和其他可以影響交易的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想請問什么是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設立這一罪名就是為了解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問題。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題為《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將醫生收紅包、教師收回扣等行為都被歸入商業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