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哪些類型



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哪些類型
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哪些類型
法律主觀:
締約過失行為主要的類型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一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二為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其他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被更變、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無權代理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能請求賠償的,應為履行利益。
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獲得的履行利益,亦稱積極利益;另一種診斷應系信賴利益。現在普遍的觀點,賠償范圍應指信賴利益。依賴利益的損失,指一方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
締約過失責任內涵特征:
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
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