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過錯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呢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即對夫妻進行共同 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分割給夫妻雙方。離婚時,進行財產的分割是頭等大事,那么,《新婚姻法》規定離婚財產應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又是怎樣的呢?我們又應該注意哪些東西呢?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財產約定先于法定。
婚姻法是私法,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它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并且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約定往往先于法律考慮,法律認為,夫妻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問題,對自己擁有的財產享有支配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為前提。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在我們國家。女方和男方的經濟條件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充分考慮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條件下進行。當然,對主要考慮的是還是子女的利益,因為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3、以男女平等為原則。
在一個家庭中,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這里的男女平的是指:
3.1、只要是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于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3.2、夫妻在家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也履行平等的義務。
3.3、夫妻在享有平等的財產處理權、財產使用全的同時,禁止搞絕對平均主義。
二、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離婚財產的分割,必須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而且首先允許夫妻之間協商分割。至于離婚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則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一、法律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管雙方怎么分割都可。無約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法律規定離婚分割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是夫妻間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可以進行分割。屬于第三人的財產不能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如沒有約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婚前財產均歸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續而發生轉變。
婚后財產由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須優先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存續其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如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也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離婚賠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物質損害賠償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通常跟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