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和貪污賄賂罪的聯系是什么(瀆職罪是什么罪)
瀆職罪是什么罪
瀆職罪與貪污賄賂罪一樣,是嚴重的腐敗現象,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然而在生活中,很多人對瀆職罪不是很了解,甚至不知道瀆職罪是什么意思。我為您整理出來相關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瀆職罪是什么罪
瀆職罪屬于刑事犯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首先,瀆職犯罪是國家公職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業身份不相稱的濫用職權、褻瀆職權的行為,是權力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權力異化和失控現象。很明顯,瀆職犯罪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在政治上剝奪其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這正是對瀆職行為及其實施者的嚴厲的否定性政治評價,體現了國家“從嚴治吏”的決心和信心。
其次,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具有其他刑罰無可比擬的預防犯罪的作用。對犯罪人施以刑罰,其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預防。
其一,犯罪人實施瀆職犯罪,往往是利用本人的職務身份地位來進行的,因此,如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很難保證其將來不會再次利用這種職務身份地位進行犯罪,只有對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才能限制其再犯。
其二,通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對其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產生一定的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之珍惜自己的職務榮譽,不去從事與其本人職務不相稱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免喪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位或職位資格。特別是在我國這個公職還是社會稀缺資源的國家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所產生的預防犯罪作用是其他任何刑罰措施都無法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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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是瀆職犯罪嗎
不是。貪污賄賂與瀆職罪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1、從定義上看,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貪利瀆職、危害公務行為廉潔性、妨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實施的與國家工作人員貪利瀆職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或者對象性的行為。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背公務職責的公正性、廉潔性、勤勉性,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2、從客體構成上看,貪污賄賂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權。貪污賄賂罪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經管的共同財產,侵犯公共財產權利;或者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危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這類犯罪間接危害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常活動.
而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和人民利益。這是本類犯罪區別于其他類犯罪的本質特征。國家機關擔負著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職能。這些職能的正常行使,是實現國家機關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離國家機關的活動準則,違背公務職責的公正、廉潔、勤勉性,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必然會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活動遭到破壞,使人民利益受到損害。
3、從客觀表現上看,貪污賄賂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財產或者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其中大多數犯罪行為具有利用職權為個人非法獲取財產的特征,其他犯罪行為則與此關聯或具有對向性,如行賄、介紹賄賂,則以財產收買職務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而瀆職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兩大類瀆職行為:其一是濫用職權或者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其中《刑法》第397條1款所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條所規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多數瀆職犯罪,以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結果為要件。因此認定瀆職犯罪行為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就顯得非常重要.如《刑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要件。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分為“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4、從主體上看,貪污賄賂罪的主體多屬特殊主體,因為本類犯罪大多具有瀆職貪利的性質,所以大多要求犯罪主體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和范圍,《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貪污賄賂犯罪中還包括與國家工作人員貪利瀆職有關的犯罪,如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其主體屬于一般主體。另外,本類犯罪中有的犯罪主體是單位,如單位賄賂罪,其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而瀆職罪的主體,除個別犯罪主體外,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第93條及其立法解釋,這里所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公務員,法院的審判人員等。
(2)在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沒有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和貪污賄賂罪的聯系是哪些
瀆職罪和貪污賄賂罪的聯系是:
1、定義:
(1)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所處刑法章節是前后關系:
(1)貪污受賄罪是《刑法》分則第八章;
(2)瀆職罪是《刑法》分則第九章。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基本都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