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主要有哪幾種



實踐合同主要有哪幾種
實踐合同主要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保管合同。《民法典》第890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4)定金合同。《民法典》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實踐合同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償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