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與擔保人的區別(保證人與擔保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擔保和保證是不同的,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一般在于:
1、擔保人的類型中包含保證人,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
2、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別
1、擔保人的類型當中是包含保證人的,擔保可以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以及留置;
2、保證人在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來作擔保。而保證則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去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來履行債務或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一種行為。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通常就是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來進行履行,而擔保人不光包括保證人,當中還包括了抵押人,留置人等。
保證與擔保的關系主要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來提供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是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也就是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比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經由合同明確進行約定的,那么債權人是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來承擔擔保責任的。如果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范圍或物的擔保范圍沒有作出約定或約定并不明確的話,將會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所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和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擔保和保證的區別如下: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于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系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系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一般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我的描述,你對擔保和保證有相應的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
保 證人 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 債務 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三人和 債權人 約定,當 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 擔保人 ,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
(2)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責任的劃分不同:
(1)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
(2)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并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后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
(1)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2)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是什么?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擔保對象不同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3、時效不同
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做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保證和擔保的區別
保證和擔保的區別:
1、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2、合同的主體不同。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系;
3、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合同作為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系。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關系。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合同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于雙務有償合同。
保證的特點:
1、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保證不同于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形式,它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2、保證人必須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債務人不得為自己的債務作保證;
3、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一樣,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保證人有多個債權人,有保證的債權人并不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4、設立保證擔保的程序較為簡便。設立保證擔保,不需要到有關部門登記,因此,相對于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來說,保證具有手續簡便、有利于當事人操作等優點。
綜上所述,保證也屬于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擔保除了保證之外,還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四種形式。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保證就是我們常說的人保或者信用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保證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擔保人指以第三人身份為債務提供保證,在債務人履行不能時要履行責任清償債務,形式上有保證、抵押、質押等,保證是個人信用擔保,就是人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要對債務進行補充性責任或無限責任。保證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擔保人指以第三人身份為債務提供保證,在債務人履行不能時要履行責任清償債務,形式上有保證、抵押、質押等,保證是個人信用擔保,就是人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要對債務進行補充性責任或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