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八周歲的孩子還需要監護人嗎
孩子滿18歲是不是不用監護人了?
法律分析:孩子滿18歲不需要監護人了,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孩子幾歲不需要監護人
法律主觀:
一、孩子多少歲必須有監護人
年滿十八周歲不需要監護人,同時,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無需監護人監護,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孩子幾歲可以選擇監護人
孩子一般在八歲就可以選擇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典》第2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孩子多少歲必須有監護人 ?一般都是到孩子滿18周歲,但是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規定為滿幾周歲的兒童不能在無監護人 看管下自己在家啊
在本國相關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相關的未成年人在未滿16周歲前,相關的監護人或父母不得讓其單獨居住。這主要是考慮到相關的未成年人的自住能力,以免發生相關的傷害事件,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相關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法律分析
在孩子滿了十八周歲的時候是可以脫離監護人的。根據法律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無需監護人監護,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無需監護人監護,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一般被監護人到18歲就無需監護,對年滿18周歲的孩子因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自然終止。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年滿18周歲是成年的標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相關專業機構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