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擔保人有哪些程序呢(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
法院執行擔保人有哪些程序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為:法院一般會通過采取查封、或凍結、或者拍賣、或劃扣等措施,執行其名下的財產。法律規定,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擔保人則需要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人被強制執行要如何?
擔保人被強制執行可以起訴向債務人追償。
起訴債務人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被強制執行處理方法:
1、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均分于所有擔保人。
2、債務人優先債務,債務人無力償還,擔保人應當連帶賠償。
3、擔保人被執行后,有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自行償還債務。
4、擔保范圍僅限于您的個人姓名,而不是必要的財產,如車輛,超額住房,保證金等,不能執行與您無關的其他人,即使是配偶,父母,子女也沒有。
5、其他擔保人不在場。最后,如果法院尚未作出判決,法院將自動放棄申訴和違約的權利。判決后,法院將作出判決,因為法院不上訴,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其法律上多余的財產。
進行執行擔保的程序如下: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3、經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申請后,須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認可。
綜上所述,擔保人被強制執行可以起訴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
執行程序首先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 立案 受理后,由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申報自己的財產。 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扣押,并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擔保人還款后追償程序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幾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償權的范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因為保證責任的承擔而發生,屬于新成立的權利,因而應當單獨適用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包括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一、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并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
二、但是在保證這種擔保方式中,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保證人追償的權優先行使。
根據《擔保法》第32條、《企業破產法》第51條的規定,當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方式為連帶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
三、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同時《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
擴展資料
共同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在擔保合同中,保證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對于共同保證人的追償權,應區分情況予以對待:
一、如果保證人之間按份對主債務承擔責任,各個保證人則按份向債權人履行保證債務。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在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人履行的債務大于其保證債務的,其大于部分無權向主債務人主張。
二、如果共同保證人對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的,則每一個保證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的保證債務。各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有權就該債務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三、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按份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分別申報債權,各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可以作為一個整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1、主債務人破產時,已經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可以其追償權作為債權,參加破產清算程序。
2、主債務人破產時,尚未實際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預期的追償權作為破產清算債權,參加破產程序。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
法律主觀: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的程序為:法院一般會通過采取查封、或凍結、或者拍賣、或劃扣等措施,執行其名下的一些財產;對拒絕不履行的,還會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或者限制出境等相關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擔保人被強制執行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鄭碧李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喊遲,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慧肆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法院怎樣強制執行擔保人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需要擔保人承擔相關的擔保責任的,可以將其列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法院一般會通過采取查封、或凍結、或者扣押、或者變賣、或者拍賣、或劃扣等等措施,執行擔保人名下的一些財產;對拒絕不履行的擔保人,還會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方式或者限制其出境等等相關措施。如果有擅自違反以上限制的擔保人,則會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按刑法進行判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怎樣執行擔保人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方法具體如下: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執行擔保申請一般應書面提交給執行法院,以便執行法院進行審查;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應當按照規定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3、經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申請后,須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因為執行擔保直接涉及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申請執行人同意是其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表示,是執行擔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條件;
4、人民法院審查。執行法院受理擔保申請和擔保書后,應當審查擔保是否符合擔保的條件;審查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是否已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5、人民法院認可。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也同意擔保,不一定就能產生擔保效力,還需經法院認可。
法院的辦案流程:
1、立案。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受理。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開庭要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開庭時,首先宣布開庭,接著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著是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再接著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舉證質證完畢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4、宣判。首先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后沒有達成調節協議,則由合議庭合議做出裁判(宣判),雙方同意判決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如果雙方不同意裁判的,可以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判決生效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可以列為強制執行對象,法院會采取查封、凍結、拍賣、劃扣等措施執行其名下的財產。對拒不履行的還會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如擅自違反以上限制則涉嫌犯罪,可以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