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中監督檢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
行政許可的監督具體包括
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種類:
行政許可監督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書面檢查;
(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
(3)被許可人的自檢;
(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二、行政許可的撤銷與注銷:
1、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后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2、行政許可的注銷。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種: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什么
法律主觀:
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規定如下: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且把有關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處理簽字以后歸檔。公眾有權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許可的監督原則
法律主觀:
一、行政許可監督有哪幾種方式
行政許可法中規定一些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或制裁手段,如責令改正、撤銷、吊銷等,在實際執法實踐中還不僅限于這些手段,與該法相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很多措施都是可以依法適用的。
從行政法學意義上來講,行政制裁手段可以具體歸納為這樣兩個方面。一是行政強制,二是行政處罰。
拋開公、檢、法、司等機關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談,僅就法律規定所賦予我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法律手段來說,一般可以包括這些。
一是在行政強制方面,設定了四種:1、責令停止作業,2、責令限期改正,3、責令關閉,4、責令停止使用(設備、用品)。
需要說明的是,行政強制如果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手段是受限的。
二是在行政處罰方面,在《行政處罰法》中設定了七個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的特征
行政許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三、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并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后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法律客觀:
第一條為了規范規劃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對規劃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局紀檢監察室和政策法規處負責我局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接受市人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第三條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具體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單位(處室)及其工作人員承擔具體責任。第四條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第五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不得擅自增加環節和程序。第六條本局統一以淮安市規劃局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局屬單位(處室)不得以自己或其他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第七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已明令撤消的行政許可項目,不得以任何變通方式繼續審批。第八條局屬各有關單位(處室)應當根據行政許可事項制定明確、規范的規則和程序。第九條我局將依法對下列內容在市行政審批中心規劃窗口予以公示,并通過政府公報、便民手冊、電子觸摸屏、網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及其法律依據;(二)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三)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四)申請書文本;(五)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期限;(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流程;(七)收費依據、標準和收費許可證;(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我局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許可決定的送達,統一由設在市行政審批中心的規劃窗口負責。第十條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認為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第十二條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確屬我局責權范圍的申請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我局的要求交齊全部補充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書。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應載明申請人、申請事項、受理機關、受理時間、承諾辦結時限、經辦人、投訴和監督電話,簽章、受理人簽字。第十三條在受理、審批、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或者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進行招標、拍賣,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
行政許可的監督具體包括
行政許可監督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面檢查;(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3)被許可人的自檢;(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
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
行政檢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其和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九項行政行為一起,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行政檢查必須是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是需要出示執法證件的。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許可監督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書面檢查;
(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
(3)被許可人的自檢;
(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十九條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監察機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政務處分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政務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改變后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