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的責任有哪些(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
遺囑執行人有哪些,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什么
你好,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代理;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被執行人的義務有哪些
被執行人是指在案件當中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被執行人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而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那么您知道被執行人的義務有哪些?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被執行人的義務有哪些(一)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自動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執行。并由被執行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如實申報財產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如實申報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拒絕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三)接受人民法院詢問的義務。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四)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義務。必須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無條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拒不協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五)承擔有關執行費用的義務。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被執行人能全款買房嗎可以買房,但是可能會進行強制執行對房子進行拍賣,如果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就不能買房。
失信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并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名單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賴賬大戶集中的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新興行業也名列其中。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三、執行程序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嗎?(一)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認為取得。為保證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委托人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中親自簽名或蓋章。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第50條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也適用于執行程序。因而不僅申請執行人有權委托代理人,被執行人也應當有權委托代理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有違法侵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委托代理人有權代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申訴等。但是,由于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主要是陳述事實,提供財產狀況,履行一定的義務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最清楚的還是當事人自己,而且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的負責人等有義務接受法院對其財產狀況等的調查,查明有關案件事實方面需要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負責人直接接受法院詢問時,法院還是要直接傳喚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也有權利委托律師代理自己向法院陳述意見、提出異議等。
(三)執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何確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所為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