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有債務要先用遺產清償嗎(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遺產清償債務的順序
法律主觀:
遺產債務清償順序為:首先是優先債權,即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擔保債權,其次是普通債權,對于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則不用進行清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先繼承遺產還是先償還債務
法律解析:
繼承遺產需要先償還債務。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法律依據:
2024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法律主觀:
遺產債務清償的順序是:,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后,再清償普通債權。對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后。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后,遺產尚有剩余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繼承人繼承遺產后,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的,繼承人以繼承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確定對方是屬于為了逃避債務而放棄繼承權的,那么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撤銷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繼承遺產需要先還債嗎
法律分析:繼承遺產需要先償還債務。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被 繼承人 債務 的清償順序: (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并存的情況下,首先由 法定繼承人 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 遺囑繼承 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并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后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扶養 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